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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民於十幾年前在一家文化站院內建了一處違章房屋經營臺球,乾了8年後將該房轉給了他人,此人隨後又將該房出售。未料沒過幾年,這處房子就被有關部門拆了。購房人遂以售房人欺詐為由訴至法院索賠損失。兩審之後,天津市一中院日前判令原、被告就涉案違章房屋訂立的購房協議無效,被告退還原告房屋轉讓費4萬元。
1995年3月1日,市民劉某與河北區一家文化站訂立『協議書』,約定由劉某自籌資金將文化站院內花窖改造為違章房屋(約130平方米)經營臺球,按月繳納文化站租金。承租了8年後,劉某於2003年5月以兩萬元價款將該處違章房屋轉讓給了段某。同年12月20日,段某與文化站訂立了協議書,雙方約定文化站將上述房屋租給段某使用,每月租賃費用為700元,段某在租賃期間不得將房屋轉租、轉借、轉讓,一經發現,文化站有權終止協議,收回租賃的房屋。如遇自然災害、市、區政府征用房屋等情況協議自然終止。承租近4個月後,段某竟與市民趙某達成了購房協議,將上述違章房屋及室內設施一起賣給了趙某。2006年10月,該處違章房屋被相關單位拆除。趙某由此認為段某夫婦構成欺詐,遂一紙訴狀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與段某夫婦簽訂的購房協議無效,由二人退還購房款並賠償其相關損失費。
訴訟中,被告段某夫婦不服,認為本案不是房屋買賣合同,而是經營權轉讓,即使合同無效亦不應退還款項,所以不同意原告趙某的訴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就違章建築房屋進行了交易買賣,依據法律規定該房屋轉讓行為無效。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由於簽訂合同雙方均有責任,所以被告僅應負責返還房款。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楊斌 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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