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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一次剮蹭事故的啟發,6個『80後』男女組成『碰瓷公司』,駕車趁前車變道在後加速撞擊,造成對方交通違法而負事故全責的假象,半年間在市內六區敲詐70名司機共計16萬餘元。日前,和平區法院一審認定6人均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被告人不服刑期過高而上訴,現該案已進入二審階段。
事故『靈感』催生『職業碰』
阿強(26歲)和阿海(23歲)當『的哥』期間,偶與前方變道車輛相撞,經交管部門認定『前方變更車道時,未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先行』,故對方負全責而掏錢賠償。二人由此產生『靈感』,商量出『碰瓷損招』,即當發現同向行駛的車輛有變道意圖時,駕車在後突然加速,故意撞向前方變道車輛的側後方,對方因交通違法而負事故全責,被迫交付幾百元至幾千元不等的『賠償金』。
阿強的表弟虎子(24歲)、網友大亮(29歲)被拉入伙,四名司機輪流開車上路。阿強的老婆莉莉(27歲)、朋友福仔(19歲)負責尋找目標、幫腔打托、站腳助威和討價還價。因『損招』屢試不爽,六人開始早出晚歸『上班』,莉莉還用『公司』的名義記賬,結伙分組行動,兩三輛車同時出去。
市內六區瘋狂作案
從2008年4月至同年10月底,該團伙流竄於市內六區,劣跡遍布各條主要交通道路,後經查證有70名司機遭其敲詐金額共計16萬餘元。有的被害人確實交通違法,本身理虧,掏錢了事。有位被害人變道前亮了左轉燈、觀察左後示鏡,判斷與後車距離足夠變道,懷疑突然加速的後車『碰瓷』而報案。
案發後,六人相繼落網,他們交代,為讓對方多賠錢,他們租用高檔車作案。為使戲演得逼真,他們對作案車輛事先做手腳,如撬裂保險杠、擰斷大燈燈抓,表面偽裝正常,實則不堪碰撞。為逃避攝錄或留下線索,他們經常變換作案車輛,或乾脆卸下牌照上路。他們的目標大部分是出租車或私家車,常盯准車技不好的『新手』,偶爾連客車甚至公共汽車也敢撞,車輛都不同程度受損,但因車速較慢沒出大事。
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領刑
今年9月底,檢察機關指控六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法院認為,六被告人在半年內分別結伙駕駛機動車,在城市交通道路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借此向被害人索要錢財,數額巨大。其所采用的駕車突然加速撞向正常變道車輛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擊的車輛失去控制,進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六人系共同犯罪,阿強和阿海(均作案70起)首先提起犯意,虎子(66起)和大亮(7起)積極參與預謀實施,莉莉(28起)和福仔(8起)系從犯,阿海、大亮、莉莉和福仔不同程度退賠贓款。
一審判決,六人均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阿強7年、阿海5年8個月、虎子6年6個月、大亮3年、莉莉2年6個月、福仔1年6個月。(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師說法
世傑律師事務所王啟律師表示,『碰瓷』往往有敲詐勒索、詐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多個罪名的牽連。所謂牽連犯是指犯罪人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本案中,根據我國刑法對牽連犯實行從一重罪處斷原則,法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盡管多起『碰瓷』都按被害人負事故全責處理,被害人交通違法成了碰瓷的先決條件,給被告人可乘之機,被害人因民事過錯而『賠償』,但是被告人不僅鑽了交通法規的空子,更具有犯罪故意,主觀上對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態度,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客觀上危及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6個年輕人因法律意識淡薄,為賺快錢瘋狂碰瓷,無視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最終承受法律制裁而身陷囹圄,應當引以為鑒。(記者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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