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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男子結婚兩年後欲與初戀情人再續前緣,遭到拒絕。於是男子偽造與其妻的離婚證,繼續追求初戀情人,之後兩人還領取了假結婚證。不久當女方得知手中的離婚證及結婚證都是假的,立即向法院提出控訴,後法院判男子犯重婚罪,處刑1年。
鄭女士已知本市男子吳某結婚,所以當吳某表示欲與其談戀愛時,鄭女士拒絕了。不久,吳某手持與妻子的離婚證繼續追求鄭女士,鄭女士表示接受。2008年4月,吳某托人與鄭辦理了結婚證,自2008年10月起,2人便在一起生活。2009年9月,鄭女士得知吳某手中的離婚證及結婚證均是偽造的,故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向本市東麗區法院提出控訴,並向法院提供了她和吳某的假結婚證。
吳某辯稱,鄭女士陳述的內容及提供的證據均屬實,自己的行為構成重婚罪。其辯護人認為,吳某托人辦理的結婚證是偽造的,從而證明其與鄭女士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2人之行為屬於同居關系,吳某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經法院審理查明,吳某與鄭女士自1990年相識,1999年建立戀愛關系,因故未能結婚。2003年,吳某與蘇某結婚。後吳某與鄭女士恢復了聯系。2005年,吳某偽造了其與妻子蘇某的離婚證,告知鄭女士其已離婚。2008年4月22日,吳某又將其偽造的鄭女士與吳某的結婚證交給鄭女士。同年10月,2人在旅行結婚後以夫妻名義,居住在本市東麗開發區,開始共同生活。期間,2人以夫妻名義參加了鄭女士母親的葬禮。2009年9月10日,吳某因購買假證被本市公安局東麗分局處以行政拘留15日。鄭女士於2009年9月至東麗區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吳某犯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東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已有配偶,為追求鄭女士,達到與鄭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先後偽造其與配偶的離婚證及與鄭女士的結婚證,與鄭女士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以夫妻名義參加各種活動,其行為侵犯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已構成重婚罪。對於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與鄭女士同居一處屬實,但被告人在尚有配偶的情況下與鄭女士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且他人亦知曉2人的夫妻關系,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重婚罪的構成要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不正確,不予采納。故判決吳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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