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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初,陝西省丹鳳縣高中生徐梗榮在公安局受審期間猝死。近日商南縣人民法院對涉案5名民警以濫用職權罪、刑訊逼供罪作出一審判決。一個19歲青年經過8天8夜審訊後死亡,再次暴露了我國審訊體制存在的弊端。
執法者,被社會賦予了公平和正義的期待,理應帶頭遵守法律規定、尊重公民權利。執法者犯法,往往造成難以估量的後果和影響。據檢察機關披露,徐梗榮7天一直被控制在審訊椅上,被告民警對徐梗榮使用了電警棍擊打、鐵絲捆綁、抽耳光等多方式刑訊逼供,並不提供食物。這些行為,嚴重摧殘和踐踏了人權,理應依法從重處罰。刑訊逼供是我國人民警察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現實中,刑訊逼供卻成了一些執法者眼中的『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屢禁不止。在『限期破案』等壓力下,破案效率又和獎金、職稱掛鉤,為了迅速破案,一些民警不惜采用卑劣手段,讓犯罪嫌疑人『開口』。
實際上,通過刑訊逼供等得來的非法證據,往往因難以甄別而被采信。同時,一些被查處的刑訊逼供案件中執法者違法成本過低、處罰過輕,也促使一些辦案人員甘冒風險采用刑訊逼供。還應看到,當被刑訊者因無法忍受折磨、陷入精神異常狀態時,往往會按照刑訊者的暗示,無中生有,信口雌黃,從而釀成冤假錯案。近年來出現的麻旦旦處女賣淫案、佘祥林殺妻案等冤假錯案的背後,總有刑訊逼供的影子。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中明確指出嚴防對被羈押者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發生,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拘禁行為。杜絕刑訊逼供現象,除了需要徹底走出『口供至上』『限期破案』等誤區,更應對執法犯法者嚴懲不貸,切實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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