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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樓上幾戶人家用水不當致下水管堵塞,最終使無人居住的3樓室內污水跑冒,2樓居室的屋頂、牆壁以及被褥等不幸遭殃,全樓門還因此停水一夜。日前,經天津河東區法院審理,認定3樓居民雖未實際居住,但仍對2樓居民損失的產生及擴大有間接因果關系,判決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樓上冒污水殃及樓下40歲的李先生家住河東區某小區3門203室。今年4月底一日下午,李先生的愛人正在廚房洗菜,突然從303房間裡開始往外跑水。水從樓上漏下來,逐漸浸濕李先生家的屋頂、牆面,到後來,甚至連衣櫃和被褥也全都被浸泡。
事發當天,李先生和愛人幾番上樓敲門,可303室卻一直『鐵將軍把門』無人應答。次日一早,維修人員發現是由於其廚房的洗菜盆內管道堵塞造成污水外溢。
日前,李先生將303室承租人姜某和房屋所屬企業告上法庭,索賠因漏水造成的房屋及物品經濟損失6000元。李先生認為,姜某系承租人,企業系房屋產權人,二被告都未能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管理責任。
庭審中,姜某辯稱,303室自從2008年6月購買以來一直空著,實際上並未住人,房屋漏水是由於4?6樓居民使用廚房下水道不當造成,李先生應該找上面兩層居民索賠。其要求的6000元也沒有事實依據。房屋所屬企業則辯稱,只是訴爭房屋產權人,對房屋漏水沒有責任。
未盡管理義務應該賠
審理期間,河東區法院委托相關單位作出鑒定結論,李先生居室因樓上漏水造成房屋受損部位工程含稅造價為2980元,鑒定費2000元已由李先生支付。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舉證。現原告李先生主張因被告姜某室內廚房下水道堵塞,造成損失6000元,但未有足夠證據加以證明,故根據鑒定報告只認定其中2980元損失。
法院認為,根據本案實情,造成原告損失原因雖為被告室內下水道堵塞,但被告姜某並未實際居住、使用,因此其對損失的產生無直接因果關系,原告應向其他直接侵權人主張權利。但與此同時,姜某作為房屋使用權人,亦對房屋負有管理義務,其對原告損失的產生及擴大有間接因果關系,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酌定以500元為宜。
而關於鑒定費,法院根據本案實情,酌定原告負擔1800元,被告負擔200元為宜。綜上,一審判決姜某賠償李先生共計700元。(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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