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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6日晚就電動摩托車標准有關情況發布說明,稱新批准發布的4項『電動摩托車標准』與『電動自行車標准』界限明確,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是具有明顯不同特點的兩種產品。
這份說明稱,1999年發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准規定了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裡,整車質量(重量)不大於40公斤,一次充電後的續行裡程不小於25公裡,有騎行功能。此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路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裡。目前,消費者購買使用符合標准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車主不存在需要考駕照、上機動車牌照等問題。
這份說明介紹說,今年批准發布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項標准是經國家發改委、公安交管等部門同意,根據國家標准制修訂程序,在全國汽車標委會摩托車分會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相關科研單位和專家多年反復論證制定的。
據介紹,標准中規定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於20公裡,小於50公裡,或重量大於40公斤且最高設計時速不大於50公裡。除以上時速和重量的規定外,標准還對電動摩托車動力性能、轉向、燈光信號等多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國家標准委表示,電動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符合標准的電動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管理』。
由於被認為將大部分電動車劃為摩托車,並要求按照機動車管理,將於明年開始實施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引起了消費者和企業等多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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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新標準,目前同時具備電動車和摩托車生產資質的企業(知名品牌)只有:麥科特、洪都、星月神、衆星、金捷、宗申、力帆等不超過十家。其它品牌均需重新辦理摩托車資質的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