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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關於市醫調委自今年2月1日成立以來,堅持獨立的第三方地位,成功化解了大量糾紛和矛盾的報道,在社會上產生廣泛反響。記者在進一步的采訪中了解到,雙方當事人在醫調委主持達成的醫療糾紛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在已調解成功的糾紛中,當事人無一對調解協議提出異議,調解協議得到了百分之百的履行。那麼,市醫調委是如何做到『零異議』的呢?
人員專業效率更高
市醫調委人士介紹說,與其他解決醫患之間矛盾糾紛的途徑相比,醫療糾紛調解有其獨有的優勢。首先,與訴訟相比,醫療糾紛調解更有利於執行。訴訟中,由於醫患雙方針鋒相對,所以硬下判決不利於執行。在這一點上,調解有很大優勢。另外就是效率方面,根據規定,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應當自受理調解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個月。調解到期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過程比訴訟要快捷得多。其次,與一般調解相比,醫療糾紛調解的專業性更強,目前醫調委的12名調解員中有7人有政法、衛生部門的從業經驗,有豐富的醫學、法學知識,另外5名都是相關專業的大學畢業生,3人為醫事法學專業,2人為法學專業,都具有相當的專業素養,能更公正、合理地引導醫患雙方在法律框架內達成協議。
醫患調解靈活性強
據介紹,市醫調委受理糾紛後,將指定1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根據需要還可以指定若乾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醫調委應當予以調換。醫患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聘請律師參加調解。調解過程中,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那麼調解即告停,由雙方選擇其他途徑解決。這些方式體現了調解的公平和公正,形成積極和諧的調解氣氛,比較容易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結果,並得到遵行。
醫療責任險將推廣
據了解,今年2月1日起,本市的35家三級醫院全部根據自身規模、醫師人數以及往年醫療糾紛數量投保了醫療責任險。自此,這些醫院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賠償,保險公司便會及時作出支付,這就減輕了醫院的經濟負擔。在沒有投保醫療責任險之前,有的醫院每年需要支付的醫療糾紛賠償不是一個小數目。現在,只要每年交納一定金額的保險費,可以將一部分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根據規定,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醫患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並履行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應當作為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的理賠依據。經過這段時間的摸索,醫療責任險效果初顯,預計明年將向全市醫院推廣。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劉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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