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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錢封記者
下屬供出是縣委書記授意
『我當時只是說政府不能拿錢,誰出事誰拿錢!』法庭上,現年53歲的李宏興針對封口費一事辯稱,當時作這種表態時,並不是授意拿錢封記者嘴,更不是指示縣委宣傳部長給記者封口費。李宏興說,當時宣傳部長向他請示,來了記者需要接待,要求政府出錢接待,他當時表態:誰出事誰出錢,政府不能出錢。隨後宣傳部長說那就讓礦主出錢吧,但他未置可否。
李宏興還供述,當時礦難的相關情況還沒有搞清楚,為了縣、市、省的影響考慮,他只是要求宣傳部長接待好記者,並沒有授意阻止媒體記者的正常采訪報道。至於宣傳部長與礦主聯系出錢的問題,事先他並不清楚。
那麼,蔚縣宣傳部部長餘德洪在歸案後是如何向檢察院供述的呢?『他(李宏興)要求要不惜一切代價壓住媒體!』這是宣傳部長歸案後向辦案人員的供述。判決書顯示,去年7月17日、18日左右,餘德洪找李宏興說,有記者要到蔚縣采訪,李宏興當時指示說不惜一切代價壓住媒體報道。餘德洪還說,他知道給記者的錢是礦上出的,他找到李宏興說這樣做不妥,李宏興指示誰出事誰出錢。
崇禮縣法院最終認定,李宏興為防止媒體的炒作,堵住記者的嘴,專門安排宣傳部部長餘德洪接待記者,給記者封口費,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我承認作為縣委書記應負有一定責任,愧對死者及家屬!』這是李宏興在法庭上作的最後陳述。法院宣判後,李宏興當庭提出上訴。其律師認為,『「誰出事誰出錢!」依據這句話推出授意是不妥的。』金律師說,李宏興在是否發生事故尚不確定的情況下,想防止媒體的不當炒作,是符合當時大局的。李宏興要求餘德洪接待好記者,並沒有授意阻止媒體記者的正常采訪報道,餘德洪的個人分析和理解,不具有證明的效力,不能證明是李宏興的授意。
筆錄『真相』
為阻止采訪不惜給記者下跪
為了阻止記者前往蔚縣采訪報道礦難,蔚縣宣傳部長等領導幾上北京,采取各種方式『招安』各路記者。記者從相關筆錄了解到,這些媒體中不乏中央級媒體,經蔚縣相關領導『工作』後,這些記者均沒有再采訪報道礦難。宣傳部長在筆錄中大倒苦水,有的記者很不好擺平,去了北京好幾次纔搞定。
筆錄顯示,為了阻止一家媒體記者采訪,蔚縣南留莊鎮的一位領導竟然給記者下跪,最終這家媒體的記者被『招安』。
據介紹,礦難發生後,縣委宣傳接待了幾十撥記者。這些記者有的要求訂報、訂雜志,有的還公開討價還價,但這些要求均被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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