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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倫集團和某藥業公司都在天津市北辰區從事醫藥生產、經營活動。2004年,美倫集團為介紹產品及生產規模等建立自己的網站。今年4月,該集團發現某藥業公司在網站首頁動畫中引用其集團網站相關廠貌照片。美倫集團認為,藥業公司的這一行為使公眾混淆了兩家單位廠區廠貌,直接侵害了其集團網頁版權所有。由此,美倫集團將藥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藥業公司立即在互聯網網站中刪除其集團廠貌照片,並在網站上消除對其集團的不利影響,在相應媒體上公開向其集團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
法庭上,被告藥業公司辯稱,其公司的網站是網絡公司設計的,不是其提供的,其沒有注意網站首頁動畫,並非故意引用原告的網站首頁動畫,且已經改正刪除了首頁動畫,並為此向原告表示道歉。但原告索要10萬元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動畫部分不是網站主文,僅僅起到裝飾的作用,而且動畫部分有其公司的名稱,不會使公眾誤解,所以也不會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綜上,不同意原告訴求。法院經審理另查明,被告藥業公司已於今年5月14日將其公司網站中原告廠貌照片刪除。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網站首頁動畫中引用原告網站相關廠貌照片,其行為已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本案中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均難以計算,考慮被告公司已將其網站中原告廠貌照片刪除且當庭向被告表示道歉,法院綜合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後果等因素,在法定損害賠償額度內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1.3萬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孫啟明實習生戚春穎通訊員楊斌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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