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私人『黑校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眾所周知,而記者調查中發現,即便是貌似正規的『校車公司』因缺乏監管,也存在諸多安全隱患。
多數司機的『權宜之計』
早在2007年9月,針對校車的安全問題,公安部、交通部和全國汽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就共同對校車的定義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提出要求,並在全國范圍內強制實施,其中明文規定校車應該是專用車輛。然而,目前本市絕大多數『校車公司』都是通過廣告手段招聘市民自帶車輛從事運營,而其本身並不擁有車輛。因此,這些學生包車很難達到『專用車輛』的要求。
記者經與多家『校車公司』聯系後得知,目前市內六區范圍內、單程在10公裡以內的接送費用大都在每月365至420元之間,公司方從中抽取40元左右的管理費,一名司機最多可以接送4名學生,減去燃油費等開銷,一個月下來,可以從中獲得1000元左右的純收入。由於收入、自身時間和心理價位等因素的影響,從業人員隊伍穩定性不高、流動性較大,其中未把從事『校車』運營作為『主業』的佔了相當比例。采訪中多名有固定工作的司機表示,由於佔用時間相對較長、收入不高,而且安全隱患多,乾『校車』只是權宜之計,一旦工作等環境因素發生變化,肯定會從優選擇。也正是因為時間必須保證、收入相對不劃算等因素的制約,絕大多數出租車司機不願承攬『校車』業務。
目前『校車公司』的經營方式更像是『中介』,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招聘司機』和『招攬客源』同時進行,至於應聘有無營運資質、駕駛經驗如何、有無嚴重違法記錄等,也並不是『校車公司』考察的重點。
『並不保險』的保險
調查中記者還了解到,目前不少『校車公司』承諾為孩子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但有的家長始終未見到相關單據,到底上沒上無從考證。有的公司乾脆讓家長交錢,公司代為投保。采訪中多名司機還表示:『我的車上的是全險,如果發生意外,坐車人都會得到相應賠償。』
果真如此嗎?一位保險公司業務人士介紹,目前機動車在投保人員責任險時都是依照相關車輛的座位數而定,一輛普通的家庭轎車的核定人數一般是5人,其中乘客最多不能超過4人。按照保險公司的相關條款,機動車投保前首先要明確車輛使用性質,私家車肯定不是營運車輛,所繳納的保險費用也是按照非營運車輛的標准。發生意外後,一旦保險公司在核查中查出該車出事故時正在從事非法運營,將不會對傷者進行賠償。也就是說,學生乘坐『黑校車』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即便投保也不一定得到賠償。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相關保險條款規定,即使是具備營運資質的出租車,如果在發生事故時超載運營,保險公司也會拒絕賠償。
『跑偏』的服務合同
另外,『校車公司』與學生家長簽訂的『合同』也遭到質疑。采訪中,讀者謝女士提供了一份某『校車公司』《委托接送服務合同》,詳細閱讀後發現,該合同在所有15項條款中,甲方(學生家長)應盡的『義務』佔了絕大部分,其中除了『准時、定點等候乘車、教育子女聽從管理及單方違約責任承擔』等內容外,還有多條內容不僅令人費解,還有『強加』之嫌。如該合同第六條規定:『乙方(未來校車)如遇學生增減、市政工程或人力不可抗因素而調整路線等問題,甲方應服從乙方統一安排,服務費用隨人數、路線調整而變。如甲方不能接受乙方的調整,接送子女問題由甲方自行解決。』如此一來,『調整線路等問題』有可能產生的損失被以『雙方約定』的形式轉嫁給了學生家長。
該合同還在第十四條規定:『如遇人力等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以至延誤或無法完成接送服務工作,甲乙雙方互不追究責任。』『人力』也是不可抗力?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發生任何意外,家長都不能追究?
另外,在這份有效期為一年的合同中,乙方的個別權利甚至被延長了數年,該合同第五條規定:『乙方為甲方乘車子女免費投保,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保險保證金20元,乘車至畢業,乙方憑收據全額退還保證金給甲方;如甲方乘車子女中途下車,保證金不予退還。』
而甲方可以享有的權利,僅在該合同第十三款中做了如下規定:『甲方對乙方的司機等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服務質量可以口頭或以書面形式及時向乙方提出,乙方將對工作人員從嚴管理,讓您滿意在我公司。』還有就是該合同最後的一句話:『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謝女士無奈地說:『自從簽了這份合同,我就有一種「上了賊船」的感覺,他們提前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倒是把自己的風險降到了最低,可萬一孩子出點什麼意外,我們該怎麼辦?這不是霸王條款是什麼?』記者陳玉軍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