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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18日對備受關注的『拒絕手術簽字致孕婦死亡』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的後果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構成侵權,駁回孕婦家屬的訴訟請求。
孕婦李麗雲的父母起訴稱,其女兒李麗雲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癥,在肖志軍陪同下到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京西院區呼吸內科門診就診。院方在沒有采取任何診斷手段和急救措施情況下,將李麗雲轉到婦產科住院,並對她進行剖宮產手術前准備工作,後因肖志軍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手術未能進行。而醫院沒有對李麗雲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終造成一屍兩命的慘劇,醫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朝陽醫院答辯稱,李麗雲於2007年11月21日下午在肖志軍的陪同下到該院京西院區呼吸內科門診就診。經過檢查發現,李麗雲病情危重,醫院婦產科、ICU、麻醉科聯合對她進行了積極搶救。其間,因考慮挽救母兒生命,建議進行剖宮產手術,但因自稱是李麗雲丈夫的肖志軍拒絕而未能進行。朝陽醫院認為對李麗雲的診斷、治療、搶救已充分盡到了法定義務,無任何過錯,她的死亡與醫院的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2009年1月16日,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隨機確定,朝陽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對朝陽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李麗雲的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患者李麗雲的死亡主要與其病情危重、病情進展快、綜合情況復雜有關。朝陽醫院對患者李麗雲的診療過程存在的不足與患者的死亡無明確因果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定,朝陽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李麗雲的死亡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構成侵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李麗雲家屬的訴訟請求。但朝陽醫院表示願意給予李麗雲家屬經濟幫助,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判定朝陽醫院支付李麗雲家屬10萬元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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