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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即將過去,天津最低工資標准仍然是820元,成為近9年來,唯一沒有調整最低工資的一年。據了解,除天津外,北京、上海、深圳等全國主要城市2009年的最低工資標准均未做調整。據有關方面負責人透露,09年內天津最低工資將不做調整,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此舉是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就業和穩定勞動關系。
14年最低工資漲610元
按照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08年發布的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天津各區、縣實行統一的最低工資標准為每月820元,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小時工等靈活就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每人每小時7.8元。09年,天津仍沿用了這一標准。
天津從1995年開始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從1995年的210元到2008年的820元,14年間,天津共調整最低工資標准13次,最低工資增長610元,年均增長約10.8%。其中,1995年1月和7月兩次調整最低工資標准,1998年和2000年的標准未變。
09年4月,天津市政府發布2009年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的基准線為15%(即企業單位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增長幅度為15%);企業工資指導線的下線為6%,且不得低於天津最低工資標准每月820元;企業工資指導線的上線為22%。不能按工資指導線安排勞動報酬增長的企業,應向職工說明原因,但支付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820元。
一年為企業減負15億元
有關方面負責人表示,暫緩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是為了減輕企業壓力,穩定就業崗位。08年年底以來,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天津不少企業陷入困境,為減少成本,一些企業紛紛進行裁員減薪。在困難的經濟形勢下,如果政府不采取減輕企業負擔的措施,可能會導致更多企業生存艱難,面臨倒閉,將會有大批勞動者面臨失業。
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減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成為天津應對金融危機的重點工作之一。09年年初,天津實施了減輕企業負擔穩定職工崗位的『四補、四降、兩緩』扶持措施。截至目前,全市共審核批准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困難企業358戶,兌現補貼2.1億元,穩定15萬個就業崗位;為企業減負15億元,涉及職工185萬人。
2010年天津或將調整標准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實施的《最低工資規定》,全國各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至少每兩年要調整一次。09年由於金融危機的影響,天津最低工資標准未做調整,隨著經濟形勢向好,2010年天津最低工資標准是否調整,估計有關部門會抓緊研究。
什麼是最低工資?
答: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括月最低工資和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最低工資標准如何確定?
答: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包括: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城鎮就業狀況、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月最低工資標准、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什麼是『正常勞動』?
答: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依法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如果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能提供正常勞動,則不適用最低工資保障的有關規定。
最低工資包括『五險一金』嗎?
答:根據國家和天津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應當包括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傷、生育保險沒有個人繳費。
最低工資包括加班費嗎?
答:根據《最低工資保障規定》,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如: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采暖補貼;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上述各項之後,不得低於當時的最低工資標准。
如果用人單位包食宿,所發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嗎?
答:按照《勞動法》和天津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工資包括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不應低於天津最低工資標准。
用人單位違規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及天津有關規定,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天津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勞動者、工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投訴。
對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低於天津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並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將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記者於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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