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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娛樂城及浴池生意的男子閆某與人發生爭執後,糾集多人將被害人帶至郊區毒打,致該人小腸斷裂、多處骨折,構成重傷。這並不是閆某唯一的犯罪,早在2005年,他就采取用鎬把毆打、用鐵鉗夾手指、用燃燒的塑料袋燙後背等殘忍手段對與其『結仇』的兩名男子進行摧殘。除這兩起犯罪之外,閆某團伙成員還實施斗毆三次。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對閆某團伙20名成員進行了宣判,以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判處閆某有期徒刑12年,其同伙杜某被法院以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本案其他18名被告人的刑期在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至6年半之間。
天河浴池案
法院查明,2005年5月初,被害人穆某、王某等人曾到被告人閆某經營的洗浴中心滋事,閆某和杜某便預謀報復。後來閆便指使周某查找王某等人。2005年5月中旬某日22時許,周某發現王某等人後便通知閆某。隨後,杜某糾集孔某和周某等人駕車至天津市北辰區某村穆某家中,采用暴力手段將穆某、王某挾持至紅橋區河北大街閆某經營的天河浴池內。之後,閆某、杜某等人采用持鎬把毆打、用鐵鉗夾手指、用燃燒的塑料袋燙後背等殘忍手段對穆、王二人進行毆打。被害人穆某、王某因害怕報復未敢報案,也未及時進行傷情鑒定。
2009年6月17日,公安機關偵破此案後,經天津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背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星光大道案
法院查明,被害人孫某與星光大道娛樂城服務員唐某相識。2008年11月15日21時許,孫某、耿某等人到星光大道欲將唐某帶走。被告人閆某(星光大道投資人)開車至此,見此情景予以阻攔,並與孫某發生口角。閆某從所駕駛的汽車內取出一根棒球棒和一把砍刀,然後持棒球棒伙同朱某、周某等人對孫、耿二人進行毆打。後閆某等人將孫某挾持至娛樂城內(耿某受傷後逃離現場),並打通過電話糾集杜某前來處理此事。
案發時,過路群眾發現星光大道門前發生斗毆後立即報警,公安人員及時趕至星光大道進行調查。被告人肖某作為星光大道負責人,在明知被害人孫某被閆某等人毆打,且被扣押於星光大道娛樂城單間內的情況下,告訴民警系顧客之間打架,然後離去。
杜某聞訊即糾集了謝某,謝某又糾集王某、王某某。謝某、王某及鄭某(另案處理)等人到達星光大道娛樂城後,在杜某的指使下,將孫某挾持至天津市北辰區某村中學的食堂內。被告人宋某及牧某、鞠某(均另案處理)等人也駕車從星光大道跟隨杜某等人趕至該中學。被告人王某某也趕至該中學門前與杜某等人會合。
在中學內,杜某指使謝某、王某、王某某等人將孫某的衣服脫下,共同對孫某進行毆打。後杜某指使謝某在孫某喪失反抗能力的情況下,將孫某衣服口袋內2300元現金搶走。隨後,王某在杜某的安排下與宋某等人在中學內看守孫某,杜某本人與謝某、王某某返回星光大道。其間,被告人陳某等也聞訊趕至星光大道。閆某將糾集杜某、杜某已將被害人孫某挾持至北辰區的情況告知陳某等人。
杜某返回星光大道後,告知閆某已將孫某制服。後閆某、陳某等伙同杜某再次返回中學內,分別用拳腳、木棍、榔頭、電棍等器物再次對孫某進行毆打。之後,上述人員將孫某帶回星光大道。陳某聯系案外人安某將孫某從星光大道接走。孫某在醫院搶救期間報警,公安機關遂立案偵查。經天津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孫某損傷程度為重傷。
被告人閆某、朱某、肖某作案後為逃避抓捕欲外出躲藏,後由閆某聯系被告人田某尋找藏身之處,並讓被告人朱某某(女)一起陪同。田某明知閆某等人涉嫌犯罪,仍提供天津市大港區一處別墅供三被告人藏匿,並提供食物。朱某明知閆某等人參與聚眾斗毆,在躲藏期間,為三被告人提供食物,幫助其藏匿。閆某等人在田某、朱某某的幫助下藏匿數日後,於2008年12月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聚太河酒樓案
法院查明,2007年2月3日20時許,被害人袁某等人在被告人閆某某(女)經營的天津市紅橋區聚太河酒樓內就餐。其間,因袁某踢凳子與飯店員工發生爭執,閆某某便將與客人發生糾紛的情況電話告知兒子朱某。朱某得知此情況後便糾集黃某、陳某、孫某、杜某。杜某又糾集了被告人孔某。上述被告人先後趕至該酒樓內,此時公安人員已經到達現場進行處置。然而朱某、杜某等人不顧公安人員勸阻,對袁某、高某、宮某、王某等人進行毆打後逃逸。
經天津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袁某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及上頜骨額突骨折的損傷程度均已構成輕傷,頭部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被害人高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宮某頭面部及肢體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被害人王某足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雙方就損害賠償一節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閆某某等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袁某等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5萬元。(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鄭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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