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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引發『臨時性』這一網絡名詞的『南潯強奸案』,經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後,今天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據了解,今年10月29日,浙江湖州市南潯區法院對兩名派出所協警強奸醉酒女子一案進行開庭審理。審理調查後南潯法院根據犯罪事實,考慮到兩被告人屬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事前並無商謀,且事後主動自首,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給予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決兩被告人各入獄三年。
隨後該案被媒體在網絡上進行了報道,但立即引發網友對法院的『臨時性』一詞和該判決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質疑。一時間,『臨時性』在網絡上被炒得沸沸揚揚,引起關注。
2009年11月6日,湖州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強奸一案作出再審決定。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是南潯區善璉鎮綜治協會聘用的保安,駐善璉派出所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工作。2009年6月10日,兩被告人邀請女青年陳某、沈某某(兩人分別於2008年職業中等技術學校畢業、私立高中輟學)等人吃晚飯。飯後兩被告人乘陳某、沈某某酒醉之機,在賓館房間內先後分別對兩被害人實施奸淫。
當晚,沈某某之父得知其女兒可能被強奸,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上午,善璉派出所領導了解到兩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通知兩人回所談話,經教育兩被告人逐步交待了作案經過。法院認定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且屬輪奸。兩被告人雖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但不屬自動投案,不能認定為自首。
經審理,裁定撤銷南潯區法院原判決,發回重新審判,後經檢察機關撤回起訴並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偵查終結後,南潯區檢察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將案件報送湖州市檢察院,湖州市檢察院將該案向湖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湖州市中級法院經不公開開庭審理,並作出上述判決。
另據獲悉,由湖州市紀委、市委政法委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經過認真調查認定,未發現原案相關辦案人員在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有接受吃請、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的行為,但存在業務素質不高、作風不紮實以及辦案程序不夠規范等問題。當地有關部門對該案原辦理過程中存在失職行為和管理不力的責任人員,依照相關規定進行了嚴肅處理,已免去南潯區公安分局善璉派出所副所長陳某某的副所長職務,並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給予南潯區檢察院主訴檢察官鄭某某、南潯區法院主審法官郭某某行政警告處分,並均調離原工作崗位;給予南潯區法院副院長宣某某行政記過處分,並建議依照法定程序調離原工作崗位。
另據記者了解到,此案發生後,當地政法機關以此為戒,舉一反三,立即開展專項教育整頓活動。公安系統於10月份開展了為期一個半月的協輔警清理教育整頓活動,出臺了協輔警管理規定;檢察系統組織了以『嚴格執法、規范執法』為主題的案件質量檢查和教育培訓活動;法院系統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大反思、大整改』活動。深刻剖析原因,認真進行整改,不斷增強執法能力,改進執法作風,提高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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