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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老翁相約喝酒,席間一人想要回家另一人不讓,想回家的人最終持刀將對方致死。日前,被告人經法援律師辯護,二審被市高級法院由一審判處死刑改判為死緩。
老翁酒桌爭執起命案
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劉某均系本市郊縣村民,年過七旬,2008年12月22日下午3點多鍾,兩人在村裡偶遇。據王某被抓後稱,當時劉某自稱能喝半斤白酒,王某不信,2人便到小賣部買下酒菜到劉某家飲酒。
一直喝到下午5點多鍾,王某說想回家,劉某抱住他的腿不讓走,王某便順勢抄起桌上切香腸的尖刀朝劉腹部捅去,劉某倒地後,王某又拿菜刀砍其面部。當晚有村民到劉某家辦事發現屍體。警方次日抓獲王某。經鑒定劉某系被他人用銳器砍擊頭面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一審判死刑賠償29萬
檢察機關公訴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擊水律師事務所為王某辯護。一審中,法院查明王某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妻子、兒女造成經濟損失為:死亡賠償金27.19萬元、喪葬費2萬元,共計29.19萬元。法院認為,王某僅因瑣事持刀行凶殺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2009年6月中旬,法院判處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劉某家屬29.19萬元。
二審判死緩賠償不變
一審宣判後王某上訴至本市高級人民法院。王某稱被害人當天不讓他回家非要與他喝酒,其自身在案件起因上有過錯。代理律師提出,王某有癲癇病史及多年酗酒經歷,酒後神志不清且遭到被害人長時間糾纏情況下,有突發精神失控可能;王某系醉酒後實施犯罪,無事前預謀,沒有提前准備凶器。
市高院審理認為,王某所提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過錯辯解,無事實依據,且即便屬實,其行為亦不構成過錯;法院根據司法鑒定機關出具證明,證實王某案發時有辨認及控制能力,具有完全責任能力。考慮到王某酒後激情犯罪及案發前無前科等情節,市高院認為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日前,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王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賠償數額仍29.19萬元。
律師析案
量刑體現『寬嚴相濟、少殺慎殺』刑事審判政策
王某的法援律師擊水律師事務所譚昊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本案經過一、二審判決,對被告人量刑由一審『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二審『死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量刑體現了『寬嚴相濟、少殺慎殺』的刑事審判政策。
本案中一、二審法院對被告人犯罪行為及觸犯罪名認定一致、准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相關精神內容,『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因此,二審法院考慮被告人『激情犯罪、案發前沒有前科』等酌定情節,沒有對其判以極刑。譚律師說,二審辯護中正是依據以上原則,代理律師針對本案證據矛盾、指控事實等諸多疑點充分論述,不遺餘力地成功為被告人爭取到活命的機會。(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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