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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三水建設局安全監督管理站站長何銳枝受賄案宣判,法院認定何銳枝貪污受賄829695元。去年3月其家屬先後退贓款230萬元,但檢察機關實際查實的卻只有82萬餘元。庭審過程中,何銳枝請求檢察機關退還其家人140萬元。據了解,除追繳貪污受賄的82.9萬元外,法院對何處以罰金80萬,其他剩餘款項已經按法律程序退還給了何的家屬。(據1月7日《廣州日報》報道)
在已被查處的貪官中,何銳枝並非是多退贓第一人。此前,武漢市東西湖區委原副書記李華捌被檢方指控其受賄近300萬,他卻退贓305萬,多退5萬元;廣東省法學會原秘書長楊青山,被指控收受賄賂247萬元,最終投案自首退贓卻317萬元,多出來的70萬元檢察機關認為查無實據不予指控。何銳枝多退贓數額達到歷史性的140萬元,創下了新高,實為可嘆。
不排除,這些多退贓是緣於貪官極力卸責、積極籌款的結果。從貪官自身趨利避害心理看,確實存在窮盡種種方法,努力減輕罪責的可能性。從法律角度看,這些舉措只要不違法便無可厚非。但無法消除的疑問是,貪官頻頻多退贓,到底是為了簡單地創造一個『認罪態度較好』,從輕發落的有利條件,還是受賄數額本就如此甚至更大,對司責指控重任的檢察機關而言,顯然不能滿足於先前已查證的事實。
在沒有查證事實真相前,對何銳枝多退贓的140萬元,當然不能簡單歸結為貪腐。但就反腐工作來看,一個能夠贏得社會廣泛信任的高效反腐機制,不應錯過任何一個疑點。就何銳枝多退贓一事來看,檢察機關顯然有義務對腐敗分子的每一筆不明款物逐一查證,更何況何銳枝多退贓的金額高達140萬元。尤其是,就安監站站長何銳枝個人薪資水平來看,這筆錢不可能屬於正常的工作收入,那麼,到底從哪裡冒出來的這140萬元,檢察機關不能僅『咬定』先前已查證的那些事實,對這『節外生枝』的140萬元視而不見。
實際上,對多退贓部分積極調查,這其實也是法律規定的本義。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要求當事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對這140萬元,何銳枝到底是否作過說明,檢察機關是否認同這些說明,這不能是一筆糊涂賬,也不能自說自話,更不能隱在幕後不示於人。換言之,積極調查那些多退贓的來源,只會進一步提昇反腐威信,也可以還多退贓者的清白,對貪官多退贓要多個心眼,這不是簡單的期望,而是檢察機關不可推卸的職責。(幾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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