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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區建設局安監站原站長何銳枝貪污受賄829695元一案曝光後,不少網民對報道中『何妻主動還款230萬,但法院判決只認定829695元』的情況提出質疑。昨日,三水區檢察院首次對此作出回應。
據檢察院負責人稱,有關『判少退多』爭議中,實際情況是,何銳枝在偵辦中主動交代的貪污受賄數目230萬,並非何妻主動退款,但最終檢察機關查實的犯罪所得只有829695元,剩餘的1473695元為何銳枝違紀所得,目前已經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一審獲刑15年何某上訴
三水區檢察院稱,何銳枝貪污及受賄一案是該院自行發現的,2009年3月17日以涉嫌受賄罪對何銳枝立案偵查,歷時5個月纔偵查終結。『該案涉及多名包工頭以及數支建築隊,包括廣東省外相關人員,因此調查取證過程需要較長時間』。
2009年10月9日,檢察院向三水區法院提起公訴。12月22日,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何銳枝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共80萬元。
『何銳枝認為量刑過重,所以提起上訴!』據該負責人介紹,盡管何銳枝在檢察機關偵辦過程中承認所有已經查實的貪污受賄罪名,但在受審之時否認指證,強調其財產乃非法所得,並不是犯罪所得。
多餘贓款並未退還何家
檢察機關介紹,在偵查期間,何銳枝為了爭取寬大處理,自己主動交代多年贓款共230萬元,並用書面消息聯系妻子,最後在妻子的配合下,何銳枝共向檢察院退款230萬元。
該負責人強調稱,在所退款項中,其中的829695元是屬於有充分確實證據查明的贓款,而餘下的1473695元,沒有證據表明這部分款項屬於犯罪所得。對於這些剩餘部分的贓款,檢察院表示因為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證明為其犯罪所得,只能證明這筆贓款是違紀所得,並不構成犯罪,而官員涉嫌違紀不屬於檢察機關職能。
『非法所得並不一定構成犯罪,犯罪所得和違紀所得是要區分開的!』該負責人強調。因此,對何銳枝違紀所得的1473695元,檢察院在偵查終結時,於2009年8月13日就已經按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檢察機關並沒有退還過任何款項給何銳枝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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