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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
2010年1月12日,貴州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坡貢鎮兩名村民被派出所警察開槍打死。這一事件再次引爆了輿論關於基層警察形象、警察權力濫用、警民關系等問題的討論和反思。有網民指出,基層警察公信力面臨嚴重危機,相關部門必須反思為什麼老百姓會一面倒地相信警察濫用職權。
『襲警說』與『槍殺說』
官方通報稱,民警在執行公務時遭遇暴力襲擊,民警鳴槍示警,當事人搶奪佩槍,兩村民後被子彈擊中死亡。而死者家屬和眾多網民則對官方此說法表示強烈質疑,認為警方濫用槍支,直接開槍射殺村民。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教授楊忠民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對於襲警行為的認定,必須有明確而充分的證據。
官方在通報時並未公布認定『襲警』的直接證據。而多家媒體的獨立采訪中,目擊者無一證實『襲警搶槍』的情節。在目擊者的描述中,警察張磊拔出手槍,先後朝著天空和地面開了兩槍,接著,直接朝著村民郭永華的頭部開了一槍,郭當場倒地。此時,郭永華的堂弟郭永志上前詢問原因,張磊朝著郭永志的腰背開了一槍,當時郭永志並未立即死亡,他朝著身邊的一根電杆爬過去,張磊走上前,用槍頂著他的後腦再開一槍。
我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遇有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網民質疑,兩村民即使有襲警行為,用警棍對付應該足夠了,為何非要開槍,並且致命呢?
浙江杭州某派出所民警方某認為,我國對民警開槍的管理還是非常嚴格的,張磊作為派出所副所長,應該對相關規定非常了解,因此開槍可能是遇到了緊急情況。『目前真實情況到底如何誰也不知道,如果真的是對方搶槍,我認為民警開槍是正確的。萬一槍落到暴徒手上,對社會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但他同時認為,調查結論應由非公安機關的第三方機構作出,這樣纔具有公信力。
楊忠民認為,從《條例》規定的精神上看,制止襲警行為,若需要動用武器,所造成的實際後果,應以足以使襲警者失去繼續實施襲警行為的能力為限。因此,在具體情形中,如果只需鳴槍警告就足以震懾,或者只需造成對方輕微傷、輕傷害就足以使之失去侵害能力的,就不應當造成對方重傷害。『盡管有關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通常情形下,人民警察不到萬不得已時,不能開槍打擊對方致命部位,造成不應有的嚴重損害後果。』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餘凌雲認為,悲劇應當是雙方造成的。公民有配合警察執法的義務,在遇到民警有濫用職權等不法行為時,可以直接撥打110進行投訴或使用其他法定救濟途徑,而不應該采取激烈的對抗行為。如果確實有搶槍的行為,民警在鳴槍無效的情形下,是可以開槍的。
餘凌雲說,警察是否濫用槍支目前不好斷定。但民警執法時,在千鈞一發之際,警員因精神極度緊張可能高估面臨的危險性,有時會出現誤想防衛,錯誤用槍。因此,應在法律所許可的情形下,盡可能事先對此情形作出比較准確、適度的設定。
警察與槍:愛與恨的矛盾
近年來,警察在執行職務中面臨的危險與日俱增。但另一方面,個別警察濫用槍械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2006年5月19日,貴州省六盤水市警察劉德勇與協警熊福海在處理一起家庭糾紛時,將一村民打死。警方認定『開槍屬於正當防衛』,而最後結論改成了『意外事件』。
2007年11月13日左右,廣州珠江醫院副教授、副主任醫師尹方明在醫院門前和警方發生爭執,被警察開槍擊中心髒,經搶救無效死亡。廣州市公安局對事件進行通報稱,民警在駕駛警車巡邏盤查可疑車輛過程中遭到阻撓,在被搶走警察證並被強行拖拉數米後,被迫鳴槍,造成一名男子死亡。這一通報後來遭到尹方明家屬的強烈質疑。
據了解,民警用槍實際上經歷了一個寬嚴變化的過程。
2003年2月1日,公安部五條禁令施行,其中規定,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民警違反規定使用槍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槍犯罪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撤職;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上一級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應引咎辭職或者予以撤職。
之後,出現了警察不敢開槍的現象。『開槍前是警察,開槍後淪為罪犯』,『帶著槍巡邏,就像提著炸藥包走鋼絲』,這些流傳在基層一線民警中的順口溜暴露出他們的尷尬心理。
餘凌雲告訴記者,很多基層領導怕警察用槍出事,將公務用槍收上來,嚴加保管。『因為制度過於嚴苛,使警察不敢大膽使用警械或槍支,這又走向了另一個極端。』
2006年,廣州市政法委書記張桂芳鼓勵民警『敢於開槍』。其背景是,2004年至2005年是廣州發案的高峰期,『砍手黨』、『飛車黨』橫行街頭。數據統計,2000年到2006年3月,廣州市共有895名民警負傷,其中首要原因就是歹徒暴力抗法和拒捕。張桂芳的話被看成放寬警察開槍限制的重大政策傾斜,但這番話同時引起很大爭議。
『我們在警察的槍械使用與管理上,正是在上述兩種現實需求之間,在「愛、恨」糾纏之間,始終左右搖擺不定。』餘凌雲說。
民警該如何用好手中的槍
『民警開槍致人死亡是未經法律審判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的特殊情形,所以必須慎之又慎。』餘凌雲說。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盡管我國目前關於警察使用槍支與警械的法律中對開槍行為已經作了嚴格要求,但許多規定過於籠統、抽象,比如什麼情形屬於『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什麼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在實踐中不太好掌握。
餘凌雲介紹,在美英等發達國家,以及我國香港地區,對警察攜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定細致到了『如果遇到馬匹受驚,哪種情況下可以開槍』的程度。
餘凌雲建議,應該由公安部出臺《條例》的實施細則,將槍械使用的條件、程序進一步明確化、規范化、細致化,將基層警察正確使用槍支和警械的實例和情境匯編成冊,下發各級公安機關,變抽象為具體,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此類悲劇的發生。
『在特殊情境與氛圍下警察的危險感會上昇,警察使用槍支或警械的念頭往往在一瞬間就形成了。』餘凌雲認為,應該加強實踐訓練,使民警對槍支使用條例在實踐中能熟練掌握,而不是只停留在模糊的紙面印象上。
餘凌雲認為,對警察使用槍支的訓練要與法條教育做到有機的結合,要『讓警員使用槍支就像駕駛汽車一樣熟練』。『紅燈停,是法規規定;踩剎車,是技術動作。接受嚴格訓練的警察應當能夠正確判斷形勢,在盡可能保證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犯罪活動。』
但餘凌雲也承認,面對我國龐大的警察隊伍,訓練的成本確實很高。因此他建議仿照英國的做法,建立嚴格的遴選程序以及持槍警察制度,將有限的財力相對地集中起來,專門訓練持槍警察。另外,在巡警中配備武裝反應警車,全天24小時在轄區內巡邏。一旦出現需要用槍的緊急警務,就立即通知持槍警察出警。至於非持槍民警只要配備了防護裝備以及警械,再加上強化民警的緝拿技術培訓以及防范意識,就不一定要用槍來解決問題。在農村或偏遠地區,可以考慮暫時維持現在的配槍原則與狀態,在部分危險性較大的地區還可以適當擴大配槍的數額。
新聞回顧:貴州2名村民被警方擊斃官方稱其奪槍襲警
貴州省安順市警方1月13日通報,12日下午,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發生一起暴力襲警事件,兩名男子在民警正常執行公務時,暴力襲警並公然搶奪民警佩槍,被子彈擊中死亡。
貴州官方稱警察擊斃村民系臨場經驗不足
1月12日,貴州省安順市發生一起警察使用槍支致兩村民死亡事件。17日,安順市警方透露了初步屍檢結果,顯示根據屍檢報告,死者郭永志身上有兩處槍傷,一顆子彈從右大腿內側中段射入,從右腿膕窩(膝彎)處射出,另一顆子彈從頭部左顳頂部射入。
貴州警察開槍打死村民政府用民政救濟款賠償
1月12日,貴州安順市關嶺縣坡貢派鎮村民郭永華和郭永志被派出所副所長張磊開槍打死。警方稱,張磊臨場處置經驗不足,存在處置不當的問題,沒能很好掌控住局面。郭永華和郭永志的家屬各領取35萬元補償款的餘款32萬元,補償款項目名為『坡貢鎮救濟款』。
貴州官方否認警察打傷村民後補槍將其擊斃
1月18日上午11點,安順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稱:官方調查了51人次,證實當時死者郭永志情緒激動,不聽勸阻,搶奪張磊的槍支,在此過程中,被張磊的子彈擊中死亡,現場共發射五顆子彈,兩槍示警,三槍擊中兩名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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