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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馮先生一家三口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滑雪游,不料游玩期間兒子乘坐的旅行車翻車,造成10級傷殘。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旅行社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3.5萬元。
2007年2月7日,小宇(化名)的父親市民馮先生與被告天津市樂想假期(化名)旅行社簽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准備於2007年2月19日至23日,一家三口參加被告組織的哈爾濱市某滑雪場專列雙臥5日游。2007年2月22日早上7點50分,小宇乘坐的旅行車發生翻車事故。經黑龍江省尚志市交警大隊認定,事故原因是駕駛人超速駕駛,操作不當,應負全部過錯責任,乘車人小宇無責任。小宇在事故中身體多處骨折、軟組織受傷。
從2007年2月22日至2007年8月14日,小宇就醫花費醫藥費共計31645.02元。經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小宇左肱骨骨折,已構成十級傷殘。小宇的父母與被告旅行社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起訴致河西區法院。
河西區法院認為,小宇父親與被告天津市樂想假期旅行社簽訂了《國內旅游組團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間因旅游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宇受傷,未能達到旅游合同約定的預期目的,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合理部分被告應予賠償。綜上,河西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樂想假期旅行社賠償小宇醫藥費、護理費等共計13.5萬元。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二中院審理後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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