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在日前召開的雲南省政協十屆三次會議上,雲南省政協委員程達建議,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應建立適度回避制度,避免部門利益『被塞進』法律法規,以防止『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
程達在向大會提交的一份建議中直言不諱地說,一些管理部門把制定地方性法規作為牟取部門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在立法過程中過多強調本部門的權力和利益,通過立法維護、鞏固和擴大本部門的職權,對本部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卻不予確定。這實際上是一種立法『尋租』,在立法過程中夾雜著追逐部門利益的『私貨』。
程達說,人大是立法機關,但授權行政機關立法或授權行政部門起草法律已成為一種慣例,即便是人大主持的立法,在提出項目、擬定草案等過程中,也往往由行政部門來主導完成。立法是對利益布局作出安排和調整,如果由執法的行政部門起草立法,在得不到社會公眾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則有可能加塞有利於部門或利益集團的規則,甚至成為『尋租』和『設租』的依據。在利益的驅動下,不少地方政府或部門、壟斷企業熱衷於爭奪立法權,這就很難排除這些部門或行業壟斷主體通過行政立法這一合法手段為本地、本部門或本行業劃出一塊壟斷性勢力范圍的可能性。如果某些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被合法化,某些壟斷性的政策或長官意志通過立法程序變為法律、法規,一旦立法『設租』成立,污染了源頭,下游的民眾則難避其害。
對此,程達建議,應該建立立法適度回避制度。對於涉及部門利益的行政立法起草工作,應建立多元化的起草機制,采用人大『委托起草』或『招標起草』的方式,使起草工作處於中立;同時,涉及部門利益的行政立法項目必須經過人大論證,以『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制約『行政機關的立法權』,發揮人大對行政法規備案審查制度的作用。在行政立法中應該界定公權的行使范圍,凡是涉及設置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收費,涉及對公民、法人的權利和利益進行限制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公開聽取公眾特別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同時,省人大應該加強行政立法監督,加大對下級人大立法、地方性規章備案的審查力度,嚴格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權限和發布程序。
『以往說到反腐敗,多為吏治腐敗或司法腐敗。然而,立法腐敗纔是源頭腐敗。如果相關的利益主體不能在法律起草、審議和形成過程中充分博弈,廣泛征求民意並以務實的理性調整關系,立法就很難成為良法。』程達說。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