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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男子董明和一案外男子發生糾紛,對方趴在董明所駕駛的機動車前機蓋上。汽車在行進過程中,將一懷孕九個月的孕婦撞倒在地。由於被撞孕婦沒有獲得合理賠償,且董明並非事故車車主,因此孕婦將董明、車主、事故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9年1月7日14時25分,被告董明駕駛一輛小客車,案外人張偉因與他發生糾紛,抓著車前雨刮器趴在董明所駕車輛的前機蓋上。董明駕駛車輛拖帶張偉沿河北區三馬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三馬路與日緯路交口時,在采取躲避措施過程中,遇前方原告曹卉沿馬路由西向東步行,隨之車輛的右前部與曹卉身體接觸,造成懷孕的曹卉倒地受傷。事故經交管局河北支隊中山路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明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後,曹卉先後到二五四醫院和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治療共38天。檢查結果表明其右腓骨骨折,右踝骨粉碎性骨折,同時妊娠35周,連生產費用總共花去醫藥費逾3萬元(治療期間,曹卉生下了孩子)。被告董明在原告治療期間向其支付14000元,曹卉此後未獲得其他賠償,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董明、車主趙麗以及事故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9000餘元。
庭審中,被告董明和保險公司均未出庭。車主趙麗辯稱,她和董明是朋友關系,事故發生時,董明是駕駛她的車輛帶她去看病的。作為車主,她表示對於曹卉的損失確應賠償,但不應由她一人賠償,且原告主張的賠償款中有其生孩子的費用,不應由三被告承擔。
法院認為,根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保護的規定,三被告應對遭受飛來橫禍的曹卉進行賠償。同時,法院肯定了趙麗認為對於曹卉的賠償應扣除她的生產費用的主張,認為曹卉主張的醫療賠償費用應以其治療中實際發生並扣除其產科住院費用後的36310.88元為准。另外,酌情考慮被告應給予原告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方面的補償。關於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沒有定殘依據,且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予支持。董明已向原告支付的14000元應予以扣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出借的,借用人駕駛該機動車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借用人根據事故的責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車主趙麗應承擔連帶責任。由於事故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承擔應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一審判決三被告共賠償曹卉各項費用共計4萬餘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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