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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女士買房遭遇銀行首付比例上調,由於李女士在短期內湊不足增加的首付款7.8萬元,賣方不願繼續交易,並表示不退定金。李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賣方返還定金1萬元。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同意雙方解除買賣合同,駁回李女士索要定金的請求。
首付款漲了7.8萬
因『差錢』沒買成房
原告李女士訴稱,其與賀小姐於2009年8月9日通過經紀方天津市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李女士購買被告賀小姐坐落於天津市東麗區水東裡一套建築面積197.85平方米的房屋,房屋價款78萬元,李女士支付定金1萬元。
雙方約定在2009年9月21日交齊首付款(約定首付款比例為三成),原告籌齊首付款後,准備到房管局辦理房屋買賣變更手續。而在2009年9月16日,經紀方電話通知原告,因銀行政策調整,首付款比例由三成漲到四成。因原告很難在短期內再籌集增加的一成首付款7.8萬元,故未能在約定期間交付首付款。
被告隨後不同意將房屋賣與原告,並提出如原告還想買房,房屋價款提高至85萬元。
原告認為合同不能履行並非自己過錯,是由於銀行首付款比例增加,屬於情勢變更,故起訴至東麗區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返還定金1萬元。
一審判決解除合同
買方定金不再返還
庭審中,原、被告均同意解除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但對於原告支付給被告的定金1萬元是否返還問題,雙方存在重大分歧。
原告認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由於銀行關於首付款政策的調整,屬於情勢變更的情況,並非原告的過錯,故被告應返還原告定金。被告認為,原、被告在合同中並沒有約定首付款三成的情況,原告不能按期付清房款,即是違約,故不同意退還定金。
東麗區法院認為,關於原告支付給被告的定金是否應予返還,應依照法律和雙方所訂立合同確定。原告認為雙方約定的首付款是三成,由於調整到四成,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屬於情勢變更,然而在雙方訂立的合同中並無關於首付款數額的具體約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買方已付首付款金額少於總房款減去銀行審批承諾貸款及定金之金額的,則買方首付款金額必須相應增加,同時買方應在4日內補足差額部分存入房管局指定的資金監管機構,否則視為買方違約。』
原告在選擇購房前應該進行了仔細斟酌,清楚自己的購買能力,解決可能遇到的問題,即使由於政策調整,首付款提高,造成原告不能履行購房合同,此責任也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定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東麗區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原告李女士與被告賀小姐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定金1萬元的訴訟請求。(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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