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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關於國貨標准的有關條款引發熱議。與大多數希望進一步細化相關條款的期待不同,有觀點認為,中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是大勢所趨,而采購國貨的規定與該協定相悖,國貨優先的原則也勢必懸空。對此,專家表示,購買國貨是WTOGPA的例外,不是貿易保護主義,但亟須借鑒其他國家的成熟經驗建立一整套保護國貨的法律體系(2月2日《經濟參考報》)。
據《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的規定,政府采購應當國貨優先。但這一規定不僅在實踐中執行得不好,而且連規定本身的合理性都經常受到質疑。很多地方的政府或政府投資的項目在采購中不僅不優先采購國貨,甚至明目張膽地規定只買進口產品。前年中國政府在公布4萬億元經濟刺激計劃的時候強調優先購買國貨,還受到了國際輿論的一些批評。現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制定又在『國貨優先』問題上引發了爭議。
統一市場,自由貿易,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尤其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貿易保護主義更是必須反對的。那麼,政府采購中的『國貨優先』算不算是貿易保護呢?應該承認它確實帶有『保護』的成分,但這種保護應該算是貿易自由原則的『例外』,因為政府采購確實是一種『特殊』的消費行為。
政府采購『特殊』在什麼地方?特殊在它使用的是財政的資金。既然是公共的財政資金,那就應該為公共服務、為所有的國民謀福利。如果是私有的資金、個人的消費,人家愛買哪國的產品就買哪國的產品,他人是無權乾涉的。但財政的資金則不行,因為它『取之於民』,必須『用之於民』,公民或納稅人也有權要求如何使用這些資金——《政府采購法》規定『國貨優先』就是全民意志的體現。因此,政府采購『國貨優先』是天經地義的。
想必有人要問:用進口的鋼筋水泥蓋起來的行政大樓不照樣為人民服務嗎?的確,這樣的行政大樓照樣提供公共服務,但這種服務只局限在建築本身的功能上,只在大樓建成之後纔能提供行政方面的公共服務。而要充分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公共服務或社會管理的效率,就應該多方面著眼、多環節入手,比如在行政大樓建成之前,政府就應該考慮如何在建築及采購環節讓國民受益,而購買國產的建材、選擇本土的施工隊伍,就能實現這樣的目標。
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是多元的,社會管理的目標也是多樣的,比如擴大就業、拉動內需、提高國民收入等,都是政府服務和管理的目標。若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公共資源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就應該在提供某種公共服務或社會管理的時候兼顧其他方面的服務或管理目標。比如政府在修公路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在改善交通的同時,能不能『順便』擴大就業、拉動內需?很顯然,優先購買國內的產品或服務,就能一舉而多得。
總而言之,政府采購從來都不是也不應該是純粹的市場行為,它應該服從或服務於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所有目標。既然如此,就不應該機械地拿市場規則來生搬硬套。實際上,購買國貨早已成為許多國家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除美國外,阿根廷、日本、韓國、泰國、波蘭、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等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購買國貨原則已經成為多數國家所遵循的國際慣例。文/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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