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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讀者來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問題,本報邀請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楊雪律師,為讀者答疑解惑。
讀者王某來電諮詢:我於2008年年初購買了一輛奇瑞QQ,並辦理了全車盜搶保險。2008年年底該車被盜,在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後的第四個月,該車又經公安機關追回。現保險公司歸還車輛,同時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賠款。請問律師,保險公司的要求合理嗎?
潘強律師、楊雪律師解答:保險公司可以這樣要求,但決定權在於您。一、您可以要回車輛,同時返還相應保險賠款;二、您也可以不要回車輛,同時也無須返還保險賠款。
依據《保險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修訂機動車輛保險附加全車盜搶險條款和費率的通知》(1998年11月5日發布)第六條規定:『保險人賠償後,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結合本案分析,對於被保險人來說享有決定權。
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主任 法律諮詢熱線:13072265550 13102125500 時間:早8點半至晚10點網址:www.jishuilawyer.com 地址:河北區中山北路42號河北飯店4層南開區南門外大街律師大廈14層 (整理本報記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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