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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針對『問題奶粉』死灰復燃,且持有質監部門合格報告的質疑,陝西省渭南市質監局做出回應稱,企業送檢樣品確未查出三聚氰胺,報告真實准確,按規定質監部門只對該樣品的檢驗結果負責。(據2月10日《西安晚報》報道)
聽了這個回應,我們大致可以做出這樣的判斷:質監部門對食品的檢驗分兩種,一種是由質監部門現場抽取產品,並有一定的法定抽取標准,確保抽樣結果反映該批貨物的真實質量水平;一種是企業自己送樣品上門檢驗,樣品的真實性和抽樣的方法都由企業自己決定,質監部門只對樣品檢驗結果負責,不對樣品所代表的那批產品質量負責。如果這是一個普遍被采用的做法,問題奶粉所反映出來的,就只能算是可怕的『冰山一角』。而當前的食品安全監管,起碼有兩個很關鍵的問題,還沒能引起重視。
其一,哪種情況必須由質監部門現場抽取樣品,並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檢驗,出具報告?以這種方式進行的檢驗,質監部門是否應該對該批產品負有質量責任?其二,哪種情況適合委托送檢,不送不檢,委托人提供樣品,檢驗部門只對樣品負責?
按照上述思路,我們再看看陝西省渭南市質監局對問題奶粉的檢驗過程:2009年初,渭南市樂康乳業有限公司與質監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隨後開始生產。當年,該企業將樣品送來檢驗,檢驗中未查出三聚氰胺。此後對樂康乳業還進行了一次監督檢驗及兩次專項檢驗,都沒有發現產品存在問題。在問題奶粉事件被媒體廣泛曝光後,對樂康乳業封存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仍然是合格。
然而,我們不得不說,如此檢驗出來的『合格』,並不代表出廠的產品合格。這一點,市場上的反饋結果是最有力的證明。而從一系列的檢驗過程來看,質監部門與廠家,既有契約層面的委托檢驗,又有執法層面的監督檢驗,這不免讓人很難理解。因為作為集權威技術與執法機關於一身的質監部門來說,在接受委托時,本該只接受那種『公對公』式的互助委托,比如,工商部門在執法時,由於對一些商品技術問題無法把握,可以委托質監部門做出檢驗。而某個企業要生產一批產品投放市場,需要的是質監部門在產品出廠時做出強制性的質監執法,現場抽取樣品檢驗,出具合格報告後,產品纔能出廠銷售。而『先委托,後生產,自己提供樣品』式的檢驗,又怎麼可能起到質量把關的作用呢?
檢驗只對樣品負責,誰又對樣品的真實負責?解決這個問題,我認為首先應該從法律上界定『委托檢驗』與『執法檢驗』的不同職能與適應范圍,不能讓『只對樣品負責』成為推卸責任的理由。(馬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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