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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曾經是上海化工行業的『風雲人物』、先後擔任過上海華誼(集團)公司副總裁,雙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上海制皂(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數職的被告人范憲貪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范憲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間,被告人范憲利用擔任上海制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制皂集團)及下屬企業上海森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凌置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伙同森凌置業總經理陳潔(另案處理),在森凌置業先後二次改制過程中,采用虛構銷售事實、虛列成本等手段,將該公司所有的公寓會所、多套商鋪及商品房不納入資產評估范圍,故意予以隱匿。2005年底,范憲與陳潔共謀將已被隱匿的上述資產轉入實際歸兩人所有的上海三口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予以侵吞。范憲實際侵吞上述資產價值1,027萬餘元。
2003年至2008年間,被告人范憲利用擔任輪胎股份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與天懋公司的業務交往中,接受該公司前後兩任董事長曹波、曹超(均另案處理)的請托,為他們在融資、收購如皋投資公司股份等業務中提供幫助,先後收受兩人以探病等為名,給予的賄賂款共計202萬元。
同時,2004年至2008年7月間,被告人范憲在擔任制皂集團董事長、如皋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制皂集團如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亞明(另案處理)在貸款擔保、拆借資金等業務中提供幫助,於2006年初收受張亞明給予的泛亞酒店價值500萬元的股權。
法院認為,范憲身兼數職,從事管理國有資產的職務,其實質就是國有公司委派至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同時,范憲作為輪胎股份和如皋公司的董事長,為了解決資金短缺困難和為公司增資擴股以便及時獲得貸款,兩次將輪胎股份的錢款借給其他公司使用的行為,均是出於單位利益,故對起訴指控的挪用公款罪一節,未予認定。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人范憲在擔任制皂集團、森凌置業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陳潔在森凌置業改制過程中,采用故意隱匿國有資產等手段,共同侵吞價值人民幣1,027萬餘元的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考慮到偵查機關在案發後將侵佔的會所、7套商鋪、4套商品房均予以查封,國有資產沒有受到實際損失,故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范憲還在擔任輪胎股份、如皋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價值人民幣702萬元的巨額賄賂,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同時,鑒於范憲不屬自動投案,其交代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系偵查機關已經掌握或行賄人先行交代,故認為不具備自首情節等情,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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