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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太商場摔傷,是其家屬沒盡到責任,還是商場沒盡到義務?雙方在法庭上展開激烈辯論。法院認為,商場應對顧客的人身安全負有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保障義務,同時受傷的九旬老太本人也應負有注意安全的義務,其家人亦應擔負對老太安全的照顧、保障義務。法院遂判決商場賠償各項費用共計9500餘元。
今年91歲的馬老太在女兒的陪同下到本市某商場購物,馬老太在一樓針織部櫃臺附近摔倒。馬老太以健康權糾紛將商場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基於事發當日馬老太是在其商場內摔倒,商場對馬老太的損失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原告本身也存在過失,亦應承擔責任。判決商場賠償馬老太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的60%,即9500餘元。
律師說法:
本案依法院的判決來看,侵權損害的責任人一為商場,二為老人本人。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張奇律師從法律認定責任主體的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評論:
首先,商場作為商業經營的公共場所,法律必然傾向於其負擔較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論是公共安全,還是消費者個人的人身安全,都應屬商場安全義務的范疇之內。律師建議商家及時完善商業經營場所的設施,消除安全隱患是法律強制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是商場博得誠信與美譽的基礎和關鍵。還應當注意提高商場安保人員和銷售人員的安全意識。
其次,老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畢竟老人生理機能所限,在較為擁擠的公共場所,存在一定危險的可能性。然而本案中老人顯然對此未做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盡管老人的子女陪伴,但是中途出現子女『脫崗』的情形,老人應負有一定之責。鑒於本案原告無對其訴請,不涉及其責任,故法院未判擔責。(新報記者張敬)
擊水律師事務所主任潘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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