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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公交車司機被打,一名乘客勇敢地走上前去進行勸阻,並與打人者動了手,該乘客的小手指被對方咬成骨折。傷人者逃走後,司機和公交公司都拒絕賠償。該乘客無奈之下,將公交公司和司機起訴至法院。
去年的一天,張先生乘坐公交車,行駛至紅橋區幸福北裡附近時,由於其他車輛搶道,導致交通擁堵。此時,從一輛出租車裡下來一男一女,與公交車司機董某發生口角,繼而上車毆打董某。張先生見此情景,走上前去勸架,並與毆打司機的人動了手,打人的男子張嘴狠狠地咬了他左手小手指一口,然後奪門而逃。經診斷,張先生為左小手指末節指骨基底骨折,甲床部分缺損』。治療期間,張先生共花去醫療費4700餘元和交通費320餘元,並休息了199天。張先生認為,公交車司機和其公司應對自己負責,於是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5萬餘元。
而公交公司卻認為,張先生被咬傷是與肇事者『互打』造成的,其損失不是公交公司造成的,所以不同意張先生的賠償請求。該公司代理人還表示,張先生在勸架過程中行為過當。本來事態勸解一下就可以了,但張先生卻動了手,以致自己在混戰中被咬傷。張先生應該找肇事者賠償,而不是公交公司。
司機董某也表示,自己挨打時一直沒還手,張先生要求的賠償與他沒關系,他沒咬張先生,他也是受害者。法院經審理,判令公交公司一次性補償張先生醫藥費和交通費5050餘元,而張先生的其他請求未予支持。
在受益范圍內補償
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原告是在董某被毆打過程中挺身而出進行勸阻,並在勸阻過程中被肇事者咬傷的。原告的行為客觀上維護了董某的權益,董某作為受益人,理應在受益范圍內,給予原告適當補償。董某事發時是在履行公司職務,故補償責任理應由公交公司承擔。在原告訴請的賠償范圍中,醫藥費和交通費與被告的受益范圍大抵相當,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主張可待侵權人確定後另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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