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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新修訂的《天津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從2008年11月5日開始,為配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本市有關部門著手修訂《條例》。其間,經過廣泛征集意見、起草初稿、深入調研、反復修改,直至2009年11月19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走過了整整一年的修訂之路。這一艱辛的立法過程,體現了全市上下對消防法制建設的殷切期待,適應了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客觀需要。新《條例》也成為全國第二部頒布的貫徹新《消防法》的地方性法規,必將有力推動本市消防法規體系的建設。近日,本報記者專門采訪了市公安消防局局長王子崗。
記者:新修訂的《天津市消防條例》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請問此次條例的修訂有什麼重要意義?
王子崗:首先,新《條例》的修訂是貫徹實施新修訂《消防法》的需要。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消防法》相對於原條款有較大變動,由原來的54條增加到74條。增加和修改了消防工作原則、消防安全責任、消防監督管理制度、農村消防工作、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制、應急救援、消防行政處罰、對消防執法工作的監督等方面的內容。舊的《條例》需要根據新修訂的《消防法》進行修改。其次,是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客觀需要。舊《條例》的制定依據是1998年通過的《消防法》,自2000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於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我市公共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市濱海新區地位的確立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天津作為北方工業基地和重要的港口城市,大石油、大化工、大物流、大倉儲企業日益增多,運載火箭、空客A320、直昇機等一大批重點項目落戶津門,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廣泛應用,非傳統的消防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各種困難和矛盾凸顯,安全事故易發,經濟發展、社會變革對消防工作的影響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深刻,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高,消防工作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據統計,本市現有高層建築5333棟,公眾聚集場所5608家,開發利用地下建築2842處,建成地鐵1號線26.2公裡,易燃易爆單位1401家,石油儲罐10325個。今後5年,在濱海新區還將建成國家級石化工業基地和戰略石油儲備基地,僅原油和天然氣產量,將分別達到2800萬噸和12億立方米的歷史最高水平。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城市的火災荷載在相應加大,致災因素增多,潛在的火災危險性也在不斷加大。當前,本市發展正處在難得的『歷史機遇期』和『黃金發展期』,而同時又處在『矛盾凸顯期』。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做好消防工作遇到的『前所未有』的新挑戰、新考驗。因此,及時對舊的《條例》進行修訂非常必要。
記者:請問新的《條例》有什麼特點?
王子崗:首先,新《條例》是在市人大、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等領導機關和部門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纔使得按照人大立法程序本應3年完成的項目能夠在一年時間內順利完成。根據修訂之初的總體構想,我們在調研起草過程中,突出了一個『實』字,要利用這個機會為天津的消防事業發展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借助立法良機為天津消防的發展謀求更大空間。
其次,新《條例》更加體現民生關懷的主旨,通過立法為天津百姓解決一些現實的消防問題。無論是立法機關市人大,還是立法工作的參與部門,『關注民生』始終都是整個修訂過程中大家一致認可、秉承的工作思路,並且從不同方面,回應了百姓的現實需求。如針對當前農村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新修訂的《條例》中規定農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准。村莊內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農村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滿足火災撲救需要;為保障城市居民消防安全,明確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和地下建築內使用液化石油氣;針對本市電氣火災多發的情況,做出了特殊場所電氣設備、線路和導出靜電設施應當定期檢測的新規定;對多產權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和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弱勢群體的消防安全保障,進一步明確了學校、福利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和醫院等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新規定,並建立了相關規定;針對國內外公共交通工具火災暴露的問題,作出了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設置和從業人員的新規定。這些都是基於廣大市民群眾的消防安全需要考慮,通過立法為大家營造一個平安和諧的生活環境。
此外,新修訂《條例》共44條,主要是依據新修訂的《消防法》,保留了現行《條例》中與上位法不抵觸、經過長期實踐行之有效的條款,同時借鑒了外省市有關法規和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新修訂《條例》對上位法做出具體規定的建設工程消防管理等內容,沒有照抄照搬、重復規定,而是重點細化、補充規定了火災預防的相關制度,主要對消防職責、火災預防、消防組織、火災撲救、法律責任等方面問題作了更加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記者:責任界定是法律的核心,請問此次《條例》修訂對消防責任有什麼新的界定?
王子崗:新《條例》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網絡,全面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這裡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單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體,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廢,進一步明確了消防工作不僅僅是消防部門一家的事,而是『政府、部門、單位、公民』共同參與的一項社會化工程,要逐步建立起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依法實施對單位的監管,人人參與消防、人人關注消防的社會化消防工作大格局。
首先,新《條例》進一步強調了政府職責,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並明確了上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及考評責任。上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各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考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同時,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安消防業務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消防工作發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
其次,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的職責。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的條款涉及發展改革、建設交通、財政、水務、通信等多個部門。為做好滅火應急救援工作,新《條例》第十二條還規定了規劃、建設交通、氣象、地震、測繪、環保、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及時、無償地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相關信息資料。同時,新《條例》明確了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和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這一切,主要目的是督促各有關職能部門在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工作,履行法定的消防工作職責的同時,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聯動機制,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消防工作局面。
此外,每一位公民作為社會的一分子,他們都是消防工作的參與者和監督者。所以,新《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公民應當履行的消防義務。目的在於倡導每個公民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增強自身消防安全意識,愛護公共消防設施,提高抗御火災事故的能力,共同維護社會消防安全。實踐證明,沒有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消防工作就不會發展進步,全社會抗御火災的能力就不會提高。
記者:此次《條例》修訂,新增了多產權建築物和綜合樓、商住樓、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管理規定,請問這是出於什麼原因?
王子崗:使用人和多管理人的建築一直以來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難點,新修訂的《消防法》雖然原則上規定了對該類建築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應當進行統一管理,但對於如何確定管理責任沒有明確。針對這一問題,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同一建築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約定內容不明確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各方共同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房地產經營管理的一種專業化、社會化、企業化的模式已漸漸走入千家萬戶,在住宅區安全管理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依照《物業管理條例》,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在新修訂的《消防法》中將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明確為法定職責,新修訂的《條例》對此進行了細化。《條例》第二十五條二款、三款規定:『綜合樓、商住樓和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並將查驗結果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搭蓋違章建築或者堆放雜物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記者:新《條例》中增加6類違法行為,並加大了消防處罰力度,請問這是什麼原因?
王子崗:新《條例》根據消防管理的需要和違法行為的性質,增加了6類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對不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學校、福利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和醫院等單位違章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火災現場情況分別設定了罰則,上述某些違法行為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根本原因在於因為上述違法行為引發的火災較多,造成的危害較大,社會影響惡劣。比如新《條例》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電器產品、線路和導除靜電設施,不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據統計,1998年至2007年,全國因電氣原因引發的火災佔火災總數的23.98%。其中2007年,全國共發生火災140672起、死亡1720人、傷1565人,其中因電氣原因引發火災32431起、死亡403人、傷299人,分別佔23.05%、23.43%和19.10%。2007年至2009年,本市因電氣原因引發火災1162起、死亡7人、傷7人,財產損失1093.1萬元;分別佔全市火災的24.4%、10.8%、15.2%和43.7%。在各類場所中,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大,電氣火災多發,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有必要加強上述場所電氣設備的消防安全管理。再如:新《條例》新增規定:『學校、福利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和醫院等場所供人員住宿的房間違章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是出於對預防和減少嬰幼兒、學生、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受到火災危害的考慮。歷年來,老、幼、殘人員的死傷人數佔火災總死傷人數的比例居高不下。2008年,我市火災共造成24人死亡,其中,老、幼、殘、精神病等人員共13人,佔54.2%。而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養老院和醫院等場所發生亡人火災的主要原因是違章使用明火、電熱器具、吸煙等。
記者:我們注意到對消防志願者服務在新《條例》首次作出了法律規定,請問這是出於什麼目的?
王子崗:長期以來,本市注重發動社會力量,廣泛開展消防公益事業,築牢消防工作的社會基礎。1998年,我市首家民間義務消防組織——『119消防團』成立,在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積極參加各種消防宣傳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本市組建了『迎奧運消防志願者』組織,精心策劃了多次大型消防公益宣傳活動。2008年11月份,本市成立了由市文明辦、團市委、市公安局等13家單位組織的天津市消防志願者行動指導委員會,各區縣成立了消防志願者服務大隊,至今已招募注冊消防志願者近11萬人,成為維護本市消防安全的重要的群眾性輔助力量。實踐證明,社會化是消防工作發展的方向和目標,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志願服務活動,引導廣大社會成員關注消防安全,參與消防工作,對於增強全民消防安全素質,改善社會消防安全環境,促進社會平安和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此次新修訂的《條例》第六條一款規定:『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宣傳、火災預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願服務活動。』目的在於使消防志願者行動——這一受到社會廣泛認可和參與的公益活動形式長期健康地發展,為維護本市消防安全形勢的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記者 尹 娜 通訊員 路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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