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月25日,記者從天津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實施。
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本市首部地方消防法規《天津市消防條例》,這部地方消防法規的實施對於加強本市的消防工作、保障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維護公共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原《天津市消防條例》已經不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市公安局根據新修訂的《消防法》,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在原《天津市消防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了草擬。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天津市消防條例》。
新修訂的《天津市消防條例》是一部在天津濱海新區戰略地位確立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時期頒佈的,注重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地方法規。它總結了本市多年來消防工作的經驗,進一步明確了消防工作的新原則和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提出了農村地區、重點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新要求,確立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原則,強化了滅火救援的保障機制,體現了以人爲本、關注民生、和諧發展的立法理念和與時俱進的精神,對促進本市消防工作的開展,建設平安和諧天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修訂的《天津市消防條例》突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強調政府責任,確立消防工作考評機制。新《天津市消防條例》第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領導職責。上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各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考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
應急救援任務增加,政府提供經費保障。爲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新《天津市消防條例》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安消防業務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消防工作發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
加強消防社會化,鼓勵消防公益活動。新《天津市消防條例》第六條一款規定:“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宣傳、火災預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願服務活動”。
強化農村地區消防安全,從基礎消防設施着手。新《天津市消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農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村莊內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農村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爲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滿足火災撲救需要。”
關注弱勢羣體,設消防管理新規。新《天津市消防條例》規定,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學校、福利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和醫院等場所供人員住宿的房間,禁止違章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
調整火災防範重點,嚴格交通工具管理。新《天津市消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共汽車、客運長途汽車、城市軌道客運列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設施,並保持其完好、有效。公共交通工具的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災等突發事件發生時,及時採取措施並引導乘客疏散。”
保障滅火救援順利開展,消防隊可強行排除滅火救援障礙。新《天津市消防條例》第三十六條三款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消防隊指揮員可以決定強行排除妨礙消防車(艇)通行或者影響滅火救援行動的障礙。”
加大消防處罰力度,增加6類違法行爲。新《天津市消防條例》根據消防管理的需要和違法行爲的性質,增加了6類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對不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學校、福利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和醫院等單位違章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火災現場情況分別設定了罰則,上述某些違法行爲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通訊員孔琳 尤勝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