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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出臺《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居住區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應當滿足本居住區內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閑置。公共建築、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全天向社會開放;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據悉,對於居住區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閑置的,應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每一閑置泊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公共建築、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未全天向社會開放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投入使用的機動車停車場不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國家標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本市將為客運出租車提供停車保障。《辦法》規定,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應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客流量較大的機場、車站、港口、商業街區、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劃定客運出租汽車候客停靠區域,向全行業開放,供客運出租汽車免費停靠候客。在有條件的道路上劃定客運出租汽車臨時停靠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客運出租汽車在候客停靠區域內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運出租汽車收取任何費用。
道路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應當通過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確定經營者。招標或者拍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專項用於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道路停車泊位佔用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不得挪作他用。(記者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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