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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羣衆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爲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於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人民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爲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爲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覈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着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七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衆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願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託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誌、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和市人民政府相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準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覈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理。
區縣人民政府對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係。
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接受委託,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違法違章行爲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動員居民羣衆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遊船舶及碼頭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電箱、控制櫃及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杆架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的要求和管理,採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依法經批准後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採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有保持門前責任區域乾淨整潔、清雪鏟冰的責任。
第十六條 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