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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管理標準
第十七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範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違法佔路,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塗亂畫;
(二)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符合規劃和規範要求;
(三)建築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城市雕塑、時鐘等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管線入地埋設,架空管線隱蔽設置;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幹道路、各類橋樑(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幹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衚衕里巷、樓羣、甬路路面淨、人行道淨、綠地淨、樹穴淨、排水口淨,無亂堆亂放、亂潑亂倒,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清掃保潔率達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密閉運輸、無撒漏,生活廢棄物每日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清運土方、建築垃圾達到100%密閉運輸,主要幹道無大型貨車、清運土方車通行;
(三)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市場內外無垃圾堆存,無亂擺亂賣;
(四)公共廁所設施齊全完備,內外乾淨、整潔、無異味;
(五)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佈局合理,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病蟲害處理及時;
(二)道路綠化植物品種多樣,樹形整齊,行道樹樹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到95%以上、保存率達到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完好、路通燈亮,路燈照明和街景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夜景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啓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杆、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四)各類照明設施無亂塗畫、亂張貼,整潔美觀;
(五)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符合標準,保持完好,外觀清潔;
(二)車輛、行人各行其道,機動車禮讓行人,交通事故處理及時,無違規鳴笛、亂闖紅燈、亂跨隔離設施;
(三)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車處設置合理,管理有序,車輛停靠整齊,無違規佔路,無佔壓便道、盲道;
(四)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佈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利用,運行正常;
(二)社區路面平整、側石完整、排水通暢,車輛停放有序,無亂擺亂賣,無違法佔路,無違法佔壓綠地、破壞綠地,無暴露垃圾,無高空拋撒垃圾,無污水外溢,無私搭亂蓋、亂圈亂佔,無噪聲擾民,樓道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三)喪葬祭奠文明節儉,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無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等行爲;
(四)國家和本市對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合理,運營時間方便社會公衆出行,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無違章行駛、拒載倒客、亂停亂靠、超標收費,無由車輛向外吐痰或者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爲;
(二)客運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清潔,標識統一規範,嚴禁無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業務;
(三)客運站設施齊全,標識規範,站區整潔,車輛調度合理,無私自攬客、違規收費、無序停靠;
(四)國家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齊全,功能完好,標識規範,環境整潔,信息發佈及時準確,服務流程科學規範,旅客集疏有序;
(二)爲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設施齊全,管理良好,多種交通方式銜接順暢;
(三)國家和本市對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路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無缺損,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棱角整齊,道路路名牌齊全、規範、清潔;
(三)橋樑通行安全,設施完好,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杆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樑景觀照明、附屬設施齊全整潔;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設備完好,保證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排水河道通暢,閘門完好,啓閉靈活;
(二)河道水面無垃圾,水體清潔,護坡完整,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乾淨整齊,圍擋堅固,無污水、污泥外溢,無揚塵,無建築垃圾凌空拋撒,在規定的時段內無噪聲擾民;
(二)運輸車輛密閉清潔,無撒漏,駛出場區時進行沖洗;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機制與監督考覈
第二十八條 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標準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採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建立市和區縣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並向城市管理考覈部門提供相關的數字化城市管理考覈評價信息。
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按劃定網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採集員進行巡查,對需要處置的事件、部件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任務派遣,並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準進行覈查,其結果納入城市管理考覈範圍。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水務、市政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準、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覈。具體考覈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月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施考覈。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與區縣人民政府之間實行雙向考覈。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考覈結果專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抄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監察部門,並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佈。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考覈結果與城市管理資金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三十四條 考覈結果一年內連續三次在同檔次考覈中名列最後一名的,予以通報批評,該單位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將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維修、養護責任信息公開應當採取網上公開或者設置公示薄、標誌牌等便於公衆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責任範圍、養護標準、聯繫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責任信息公開還應當包括施工期限、項目經理和相關責任人員姓名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公佈監督電話和其他聯繫方式,便於市民進行監督。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信息後,應當及時、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舉報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舉報人。
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接到投訴、舉報信息後,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舉報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民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和行爲準則,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類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履行城市管理相關義務,遵守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區縣人民政府、執法機構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媒體上予以曝光,並約見談話,需要給予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信息採集員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巡查監督責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關係。
第四十一條 負有維修、養護責任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維修、養護責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吐口香糖,嚴禁隨處便溺或者亂倒糞便,嚴禁亂扔菸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類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即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嚴禁由建築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各類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嚴禁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塗寫各種有礙市容市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臨街建築物新裝空調室外機應當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蓋。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並處5000至2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嚴禁違法佔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擺賣、餐飲、機動車清洗和修理等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並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並沒收其違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條 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
嚴禁駕駛機動車擅闖紅燈,嚴禁機動車輛在城市建成區內鳴放喇叭。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並予以違法行爲累積記分處理。
第四十九條 嚴禁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者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可處1000元罰款。
養犬人養犬不得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爲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並主動、自覺避讓他人。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交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峯時間,併爲犬配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註銷養犬登記證。
攜犬出戶時應當自行攜帶清潔用品,及時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並可處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高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家庭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時,應當限制時間或者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嚴禁違法挖掘城市道路。嚴禁挖掘施工後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恢復原狀,並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嚴禁違法佔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准改變佔路用途或者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嚴禁違法佔壓、破壞園林綠地。嚴禁佔用園林綠地後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門前責任區域保潔、清雪鏟冰責任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於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由區縣市容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並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條 嚴禁擅自設置架空管線或者對經批准設置的架空管線未按照要求採取隱蔽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並由市容園林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代爲埋設入地或者採取隱蔽措施,其費用由架空管線權屬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嚴禁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圍檔外堆放建築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爲。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裝運建築垃圾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密閉運輸車輛,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並按照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違規記分辦法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施工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活動。
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並按每平方米處5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實施管理行爲,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執法程序方面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阻礙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佈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