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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4月1日開始施行,3月4日,市政府法制辦的負責人就市民關注的《規定》修訂出臺過程等情況進行了解答。
問:2008年4月《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正式頒布,時隔一年後又對其作出全面修訂,請問這次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城市管理不僅直接關系著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也直接關系天津在國內外的形象和城市競爭力。經過兩年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天津城市面貌發生了顯著變化。怎樣將成果保持下來,管理就顯得十分重要。此次對《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作出全面修訂一是要將城市管理中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形成城市管理長效機制;二是要從體制、機制上填補空白,彌補縫隙,減少部門間的推諉扯皮,加大執法力度;三是理清責任,狠抓落實,形成一部綜合性的城市管理規章,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
問:此次修訂的重點體現在哪幾方面?
答:通過對城市管理存在問題以及解決途徑的匯總、梳理,同時借鑒新加坡、香港等地成功的城市管理經驗,我們將修訂的基本思路重點放在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解決管理職責交叉、填補管理空白,將各級政府及市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和養護維修責任法定;二是明確城市管理范圍、細化城市管理標准,實現時間、空間的全覆蓋;三是強調以人為本,規劃、建設、管理科學銜接;四是強調依法剛性管理,針對城市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加大處罰力度,剛性執法,形成人人自律、守規范的社會氛圍。剛性管理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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