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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嚴禁違法佔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擺賣、餐飲、機動車清洗和修理等經營活動。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並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案例
今年1月26日,濱海新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大港)勝利大隊執法人員張某、王某,發現家住大港雙安裡的李某,在大港商廈後街道旁違法經營乾貨。執法人員隨即按『三步式』執法方式,先行對相對人李某進行批評教育,下達了《違章教育通知書》,李某當場改正。但當日下午3時,李某又在此擺賣,經執法人員批評教育後不改正,且態度強硬。按照執法程序,執法人員對其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而相對人拒絕簽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改正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按照法定期限,對其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李某處以100元罰款。
點評
違法相對人李某是在大港商廈後的街道旁擺攤賣貨的,這裡雖然屬於一條次支道路,但根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擅自佔用任何道路從事經營活動,都是不允許的。對李某的處罰是按照該《條例》的下限,為達到教育的目的,罰款100元的。而按照即將實施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相對人經教育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將處5000元的罰款,並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李海燕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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