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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面提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構築生態宜居高地,市政府決定,從1月7日至16日,用10天時間,向全市人民廣泛征求《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修訂草案)》的意見建議。
市第九次黨代會以來,市委、市政府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水平建設、高效能管理,積極探索科學高效的城市管理體制,連續奮戰兩個150天,大規模綜合整治市容環境,城鄉面貌發生了顯著變化。今年將奮戰300天,加快建設國內外公認的生態宜居城市。
加強城市管理,是改善群眾生活環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迫切需求。在學習借鑒新加坡等城市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廣泛深入調查研究,緊密結合天津實際,形成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希望廣大市民熱情參與,積極提出寶貴意見建議,共同把城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聯系人:施婷
聯系電話:23326619
傳真:23326619、23316340
電子信箱:liuyuan@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區安徽路6號
郵編:300040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修訂草案)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於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人民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准建設、高效能管理,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准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證。
第七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相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公民志願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市各有關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容和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托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志、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建設和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准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理。
區縣人民政府對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委托其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接受委托,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居委會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動員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的內容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公司、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公司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游船舶及碼頭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電箱、控制櫃及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杆架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依法經批准可以設置的架空管線,應當采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負有保持其門前責任區域乾淨整潔、冬季清雪鏟冰的責任。
第十六條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章城市管理標准
第十七條市容市貌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違法佔路、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涂亂畫。
(二)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要符合設置規劃和規范。
(三)城市雕塑、時鍾等應保持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各種管線入地埋設,新建架空管線隱蔽設置。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十八條環境衛生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乾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乾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裡巷、樓群、甬路路面淨、人行道淨、綠地淨、樹穴淨、排水口淨;無亂堆亂放,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清掃保潔率達10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密閉運輸、無撒漏。其中,生活廢棄物每日應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市內建築垃圾、清運土方100%達到密閉清運,主要乾道不得通行大貨車及清運土方車。
(三)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達到攤位淨、地面淨,無垃圾堆存,無攤販亂擺亂賣,市場內外乾淨整潔。
(四)公共廁所配套設施齊全完備,內外乾淨、整潔、無異味,地面乾燥、光潔、無污物。
(五)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十九條園林綠化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和道路綠化,喬灌木花草生長正常,植物品種豐富,樹形整齊美觀,行道樹樹穴符合要求。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無病蟲害。
(二)行道樹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95%以上,保存率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條夜景燈光及路燈照明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確保照明設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設置路燈照明裝置,街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實現路通燈亮。
(二)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杆、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三)各類照明設施應無亂涂畫、無亂張貼,確保設施整潔美觀。
(四)夜景燈光設施要按照規劃設置,與城市景觀協調,采用節能、環保、綠色光源。及時修復受損害的設施。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五)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號設施設置符合標准,保持完好,外觀清潔。
(二)車輛、行人各行其道,交通事故處理及時,交通安全有序,通行順暢。交通少堵塞,無亂闖紅燈、亂跨隔離設施。無違規鳴笛。
(三)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車處設置合理,管理有序。
(四)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利用,運行正常。
(二)社區路面平整、側石完整、排水通暢,車輛停放有序。居民區內無亂設攤點、無違法佔路,無暴露垃圾,無污水外溢,無私搭亂蓋。樓道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三)喪葬祭奠文明節儉,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不得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迷信用品。
(四)國家和本市對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標准:
(一)安全駕駛,文明服務,運營線路和運營時間能夠滿足社會公眾出行需求。嚴禁爭道搶行、拒載倒客、亂停亂靠、超標收費、由車輛向外吐痰或者傾倒垃圾。
(二)客運車輛應保持技術性能良好,設施齊全清潔,標識統一規范。嚴禁無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業務。
(三)客運站設施齊全,標識規范,站區整潔,調派合理。嚴禁無序停靠、私自攬客、違規收費。
(四)國家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標准:
(一)設施齊全,功能完好,標識清晰,環境容貌清潔舒適,信息發布及時准確,服務流程科學規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設施齊全,管理良好,多種交通方式銜接順暢。
(三)國家和本市對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市政公路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行車平穩。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表面整齊,無缺損現象。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棱角整齊,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標志齊全、規范、順直,保持清潔。
(三)橋梁通行安全,設施完好,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杆保持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附屬設施保持齊全良好和整潔。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城市排水、河道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及時通挖保證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設備保持完好,運行穩定,水位合格。保證污水24小時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
(二)河道水面無垃圾,水體清潔、無漂浮物,護坡完整整潔,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乾淨整潔,圍擋堅固,無污水、污泥外溢,無揚塵,無建築垃圾凌空拋撒,在規定的時段內無噪聲擾民。
(二)運輸車輛密閉清潔,出入有衝洗,無撒漏。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管理機制與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標准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建立市和區縣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和市級城市管理職能部門,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並向城市管理考核職能部門提供相關的數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評價信息。
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職能部門按劃定網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進行巡查,對需要處置的事件、部件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任務派遣,並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准進行核查,其結果納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圍。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水務、市政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准、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施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月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施考核。
市相關管理部門與區縣人民政府之間實行雙向考核。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考核結果專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抄報市委組織部門和監察部門,並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城市管理考核結果與各區縣、各部門的城市管理資金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三十四條考核結果一年內連續三次在同檔次考核中名列最後一名的,該單位應當做出書面檢查,予以通報批評,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將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建設工程施工工地養護和維護責任單位、責任人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養護、維護責任信息公開應當采取網上公開或者設置公示薄、標志牌等便於公眾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養護、維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責任范圍、養護標准、聯系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責任信息公開還應當包括施工期限、項目經理和相關責任人員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各相關主管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聯系方式,便於公民進行舉報監督。接到舉報後,各相關主管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於7日內反饋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城市管理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和行為准則,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類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履行城市管理相關義務,遵守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及區縣人民政府、執法機構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媒體上予以曝光、約見談話,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巡查監督責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關系。
第四十一條負有維修、養護責任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維修、養護責任的,予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嚴禁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隨處便溺或者亂倒糞便。禁止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類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即時清除並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嚴禁由建築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各類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嚴禁違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涂寫各種有礙城市容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臨街建築物新裝空調應當符合市容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嚴禁未經許可通過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尺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0元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嚴禁違法佔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擺賣、餐飲等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並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並沒收其違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七條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護欄。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嚴禁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迷信用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者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
第四十九條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養犬人養犬不得乾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並主動、自覺避讓他人。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交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注銷犬類登記證。
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排泄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並可處50元罰款。
第五十條嚴禁違法挖掘城市道路。嚴禁挖掘施工後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恢復原狀,並處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嚴禁違法佔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准改變佔路用途或者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嚴禁違法佔壓、破壞園林綠地。嚴禁佔用園林綠地後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履行責任區域保潔、冬季清雪鏟冰責任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區縣市容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罰款並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四條嚴禁擅自設置架空管線或者不按照要求對經批准設置的架空管線采取隱蔽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罰款,並由市容和園林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或者采取隱蔽措施,其費用由架空管線權屬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嚴禁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圍擋外堆放建築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0元罰款。
施工單位裝運建築垃圾應當使用密閉車輛,安全密封,不得在建設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和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0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准予以罰款,並按照市建設和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違規記分辦法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施工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活動。
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在建設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並按每平方米處50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對阻礙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發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津政令〔2008〕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