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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經法院調解離婚後,男方又將女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銀行存款。而存款中的3.8萬元,女方稱其系女兒的壓歲錢,應歸女兒所有,不應予以分割。近日,天津塘沽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一審判決,壓歲錢應歸孩子所有,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先生與被告馮女士於去年9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女兒由馮女士撫養。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後,李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銀行存款10萬餘元。
審理過程中,被告馮女士對李先生訴求的財產去向一一予以說明,辯稱其中的3.8萬元是女兒的壓歲錢,是以女兒的名義存在銀行的。這筆存款,其中2萬元用於給女兒交納學費,剩下的1.8萬元應該歸女兒所有,李先生無權分割。
原告李先生則認為,孩子的壓歲錢是通過家長財產的交換而得來的,不能視為別人對孩子的無償贈與。就中國傳統習慣來講,壓歲錢更多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祝福,沒有實際的歸屬性質。因此,李先生堅持認為應對孩子壓歲錢應予以分割。
法院審理後認為,壓歲錢是孩子在春節期間接受贈與得到的財產,贈與財產壓歲錢無疑屬於孩子所有。夫妻離婚中雖然要解決財產分割問題,但這種分割是解決夫妻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析產問題,不能分割孩子所有的財產。因此,以女兒名義存入銀行的壓歲錢,認定應屬於其女兒所有,夫妻二人無權進行分割。最終,法院駁回李先生的分割孩子壓歲錢的訴訟請求。(記者張檬通訊員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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