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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嚴禁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畫、涂寫各種有礙市容市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臨街建築物新裝空調室外機應當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案例:
『XXX公司,承接各種裝飾工程,服務最佳,商品質量第一』。這是某公司在河東區成林道設置的一戶外廣告,長8米,高1.4米,黃底紅字,倒是相當醒目。只是與周圍的環境不搭調。接到群眾的反映,河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執法隊立即趕到該公司。對自己在戶外設置的廣告,公司經理說:『真的不知道相關規定,沒辦過行政許可手續。我覺得這上邊也沒有違法的內容,做得也很漂亮,應該沒問題吧。而且,我們提供的也是周圍群眾需要的服務,也算是便民吧。』執法隊員對經理進行了相應的法規教育,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於24小時內將擅自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拆除。
24小時後,執法隊員再次查巡現場,見廣告牌還是原封不動地立在那裡。公司負責人不斷地解釋,一會兒說馬上拆除,一會兒又分辯自己的廣告不影響市容環境。此情況持續了三天,執法機關在聽取了該公司經理的申辯後,最終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2000元的罰款,並將擅自設置的戶外廣告拆除。
-點評:
像這樣未經許可的戶外廣告本來就應當拆除自不必多說,最關鍵的是相關執法部門責令拆除的決定,竟然被這家公司硬拖了3天,絕對算是拒不改正,所以最終被罰2000元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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