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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蓋。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並處5000至2萬元罰款。
案例
津南區北馬集村村民何某想在自家房屋後一塊空地上蓋三間房,用於出租。可房子還沒蓋好,就被津南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發現了,經規劃部門認定,何某的建設項目是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的,系違法建築。執法人員依據《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之相關規定,對何某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何某三日內自行拆除該違法建築。何某認識到錯誤,兩天後自行拆除。
點評
何某所搭建的三間房屋,因為沒取得建設的合法手續,所以被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好在他自行改正違法行為,因此執法機關並未對其進行罰款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所以,自行改正違法行為,可減少損失。(任悅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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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天津城市管理規定”執行前私自搭蓋的違章建築是否適用於這個管理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