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與市銀監局日前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存款人死亡後其名下儲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中有關公證事宜的通知》,對此類繼承等相關事宜的主要內容和程序予以明確和規范,使得解決此類問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據了解,近期,市司法局公管處多次接到公證當事人及公證機構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其名下儲蓄存款過戶或支付過程中遇到有關法律問題的反映。為盡快找到解決方案,市司法局先後多次走訪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及市銀監局,就依法妥善解決此類問題進行協調溝通。經過不懈努力,於近日聯合下發了上述《通知》。該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存款人(包括港澳臺同胞、在境外的華僑)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申辦過戶或支付存款的,商業銀行應當憑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辦理相關手續。二、存款人的合法繼承人申辦上述繼承公證,如能提供存款的准確數額,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如不能提供存款的准確數額,按如下流程辦理:(一)合法繼承人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證,證明其合法繼承人身份。(二)合法繼承人持親屬關系公證書向儲蓄憑證載明的商業銀行核實被繼承人存款的准確數額。商業銀行為當事人出具核查回執。(三)合法繼承人持核查回執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繼承公證。(四)合法繼承人持繼承公證書向商業銀行辦理相關過戶或支付存款手續。(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劉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