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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子女不同意再婚,一名老婦用孿生姐姐的身份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不想此舉給其後來的遺產繼承帶來麻煩。再婚老伴去世後,這名老婦要求繼承財產,但遭到繼子女的拒絕。無奈之下老婦提起訴訟,要求繼承財產。目前,該案已在本市法院立案。老婦的婚姻是否有效?她能否繼承財產?
繼子女提出『婚姻無效』
杜奶奶原住山東省農村,多年前來到天津,照顧自己年邁的老母。杜奶奶喪偶後,經人介紹與付大爺相識。1995年,兩位老人准備結婚。此時杜奶奶卻遭到了子女的反對。老人決定偷偷地辦理登記手續。辦理結婚手續必須使用身份證並到村委會開具證明。
杜奶奶還有一個孿生姐姐,兩個人長相十分相似。她決定借用姐姐的身份證去辦理結婚證。於是,杜奶奶在姐姐的村子開具了證明,拿著姐姐的身份證和付大爺來到了天津的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結婚證上卻是杜奶奶的照片,結婚登記申請表上也按著她的手印。
數年後,他們又購買了一套近37平方米的房屋。付大爺於今年初辭世,杜奶奶選擇了回山東,但她的親生子女此時卻以『母親已再婚』為由,拒絕接納她。而繼子女們以杜奶奶使用別人身份證登記結婚,其婚姻系無效為由,拒絕其繼承財產。協商未果,杜奶奶提起訴訟。她在訴狀中稱,付大爺名下的遺產包括房屋一套和存款3萬餘元在繼子女處。請求法庭對涉案房屋和存款進行分割和分配。
關於杜奶奶用姐姐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山東的公安機關今年6月開具了證明。上面寫著:『杜某某,現年77歲,1994年喪偶後想再婚。由於子女們反對,在1995年借用孿生姊妹的身份證,在天津的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日前,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記者昨天與被告的代理人進行了溝通,該代理人表示目前不方便發表意見。但他指出,涉案房屋系付大爺用婚前財產拆遷款購買的,而且杜奶奶的身份與結婚證上的身份不符。而杜奶奶的代理人表示,購買房屋的款項中有杜奶奶拿出的一些錢。
(文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說法
同居期間獲得財產 當事人可要求分配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有法律人士認為,弄虛作假取得登記的婚姻也可以認定為有效。但國浩律師集團(天津)事務所律師董亞南表示,根據相關規定,1994年之前同居未領證的,可認為是事實婚姻。弄虛作假取得的登記,可以認定為未領證。在1994年之前這種情形仍可認為是事實婚姻,當事人享有婚姻中的權利。而1994年之後同居的,法律上不承認事實婚姻,只認定為非法同居。因此弄虛作假獲得登記的當事人,不能認為是婚姻關系。
明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志成認為,結婚證不合法就是非法同居關系,但對於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要求分配。(新報記者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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