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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物業公司在撤出小區後,將位於該小區底商內的一家飯店告上法庭,理由是對方拖欠物業費。而飯店拒絕支付這筆錢的理由也是『冠冕堂皇』:我們只是垃圾車進出小區,物業公司並沒有提供什麼服務,讓我們交錢沒有道理。近日,法院審理了這起各說各理的案件。
原告天津市明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原系河北區金輝家園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被告苑女士系位於該小區物業服務范圍內的金緯路上一飯店的業主,其拖欠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物業費共計6145.16元。此前該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訴要求被告給付所欠物業費。法庭上,苑女士辯稱,她並沒有和該物業公司簽訂過合同,也沒有享受過原告的服務,飯店只是有垃圾車出入小區。
法院經審理查明,『明星物業』系有合法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2006年9月1日,該公司與金輝家園業主會簽訂《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由原告對該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服務期限為3年。2008年8月31日,原告撤出該小區,不再進行物業服務。被告苑女士為該小區業主,所有並使用的底商建築面積為295.44平方米。法院認為,『明星物業』與金輝家園業主會簽訂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對小區全體業主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明星物業』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為金輝家園小區提供了服務,作為業主,雖然沒有直接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但苑女士也應當履行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義務。因原告提前撤出小區,且在物業管理服務中存在瑕疵,故對被告交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應適當予以減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苑女士給付原告欠交物業管理服務費6145元的60%即3687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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