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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民政局、衛生局等5局委近日聯合發布《關於解決本市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北京市公民私自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符合一定條件的,將可在取得《收養登記證》後,為孩子辦理落戶手續。
根據民政部的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撿拾棄嬰(兒)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本市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本次北京市民政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聯合下發的通知,主要是集中處理在民政部出臺此項規定之前已經形成的私自收養問題。
根據該通知,北京市公民2009年4月1日前在北京市私自收養子女的,應當於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如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4周歲或收養人符合收養法一定條件的,將可在取得《收養登記證》後,為孩子辦理落戶手續。對於單身男性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棄嬰和兒童,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的,應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派出所,動員其將棄嬰和兒童送交北京市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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