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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分居時妻子賣房,買家看房當天,丈夫慪氣不說話表態。怎知簽合同後倆人又和好,反悔不賣,被買家起訴。庭審中,妻子又自稱手持丈夫委托書系偽造,要原告去追究房屋中介責任。日前,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判決,該情形符合表見代理,合同有效,夫妻雙倍返還定金。
夫妻賣房後又反悔
張剛、王麗夫婦2009年8月產生矛盾分居,王麗動起賣房念頭,通過中介聯系市民劉先生。8月中旬,劉先生在王麗和中介帶領下看房。當時張剛也在場,因還在氣頭上,對來客『不待見』,明知是來看房也不表態,任憑劉先生和王麗商談。9月,劉先生與王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格65萬,劉先生交王麗定金1萬元。
幾天後,劉先生幾經周折籌齊首付款和相關材料時,卻突然被告知不賣房了。原來,夫婦倆又和好了,張剛明確提出不同意賣房。劉先生覺得自己被『忽悠』,起訴張剛夫婦和房屋中介違約,要求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
各執一詞推脫責任
庭審中,張剛辯稱劉先生看房時自己『沒發表意見,之後也沒參與』。張剛認為,房屋產權人是自己,妻子沒有委托書,所以買賣合同無效,沒有責任返還定金。
王麗認可合同是她簽的,現丈夫不想賣,她願返還定金。但王麗指出,當初為能順利交易,偽造了一份丈夫的委托書給房屋中介,卻沒被查出真偽,因此中介也有一定責任。
針對王麗所言,中介表示對授權委托書只是形式審查,不是鑒定機構,真偽無法辨認。中介認為,既然看房時張剛本人在場且未表明『不賣房』,那麼該行為本身就是『委托辦理』。況且王麗提交了產權證和二人身份證復印件,鑒於二人夫妻關系,即便授權委托書是假的也構成『表見代理』,夫妻二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認定符合表見代理
河東區人民法院查明,買賣合同約定賣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條款以致合同不能順利完成,須返還雙倍定金,買方不可要求進一步賠償或逼使賣方、居間方履行此合同。
法院認為,張剛以並未參與賣房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說法不能成立,因為其在原告看房時在場且未提出任何異議,後辦理相關手續時均系其妻出面,上述行為已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合同有效。一審判決張剛夫婦連帶返還劉先生2萬元。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新聞鏈接: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簽訂合同,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那麼善意相對人就可向被代理人主張該合同效力,被代理人須對此承擔責任。簡言之,即本無代理權,但表面上卻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按有權代理對待的行為。本報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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