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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於2010年3月26日依法對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總經理喬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0年1月14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喬洪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喬洪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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