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全省“兩會”上,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稱,以李軍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是我省近年來審理的規模最大、涉案人數最多、社會影響最大的涉黑案件,被稱爲“武漢打黑第一案”。該犯罪組織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13起,致5人死亡,並非法控制武漢市地下賭博行業和布匹市場,不法獲利達人民幣逾1140萬元。
經依法審判,22名涉案人員受到嚴懲,其中5人被判處死刑(3人死刑,2人死緩),2人被判處無期徒刑。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2009年11月20日對李軍等罪犯執行了死刑。
十年殺了5人
1997年6月7日,張成義在保外就醫期間被人持槍將雙腿打殘,在公安機關詢問期間潛逃。此後,張成義爲報復仇家,糾集陳忠橋、周啓鴻等人,從1998年2月至2001年5月,先後有組織地策劃和實施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惡性案件。2003年後,張成義又勾結李光輝並吸納了李軍及其手下孫軍等人,加入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張成義的策劃和指揮下,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殺人、傷害、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向社會施加影響,並滲透當地地下賭博行業,插手境外賭場,利用強勢地位“洗碼”,插手運輸糾紛,壟斷布匹貨源,獲取鉅額“保護費”。同時,還通過殺人獲取鉅額報酬。1998年以來,該組織在張成義的直接指使和授意下,共實施故意殺人案件4起、故意傷害案件1起、綁架案件1起;同時,其組織成員李軍、李光輝、孫軍也具體實施了故意殺人案件2起、非法買賣、運輸槍支案件1起等犯罪活動,共造成5人死亡、1人重傷的嚴重後果。
張成義將獲取的經濟利益主要用於該組織的犯罪活動、增添作案工具及日常開支費用,以進一步增強犯罪實力。他經常給手下發工資獎金、送“紅包”,還組織旅遊,上門慰問親屬等。
小弟幹掉大哥上位
在製造上述一起故意殺人案時,張成義曾承諾支付李軍等人50萬元酬金。事成之後,張成義只肯支付37萬餘元,還對李軍等人出言要挾。2005年5月,李軍及李光輝極度不滿,預謀殺了張成義。兩人找到與張成義的仇人潘某,表示願意幫忙除掉張成義,潘某同意給1000萬元。同年9月8日,李軍等人攜帶一支“馬可洛夫”手槍,開車到華農附近的獅子山上、瑤嘴、湯遜湖旁三次試槍並尋找殺人地點。次日凌晨,李軍約張成義在洪山區南湖南路見面時,將張成義槍殺。隨後,李軍等人開車逃離現場,並把作案手槍扔進長江。
事後,潘某給付了700萬元酬金,李光輝分得100萬元,其餘600萬元交由李軍分配。
該黑社會組織被摧毀後,警方追繳贓款400餘萬元及3輛轎車等大量贓物。
22名被告僅一人改判
該黑社會組織覆滅後,22名被告人在市中院受審。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多達七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罪。
市中院一審判處李軍、孫軍、陳忠橋死刑,李光輝、餘瑞濤死緩,另外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後,3名被判處死刑的李軍、孫軍、陳忠橋及其他10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李軍稱自己與張成義是僱傭關係,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是因爲錢殺張成義,而是受到威脅才殺他,槍殺張成義中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向公安機關提供了槍殺呂某案件偵破線索,有重大立功;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
省高院開庭審理時認爲,李軍既服從張成義的領導和得到張成義錢物的資助,又有自己的勢力範圍。李軍在完成張成義佈置的部分犯罪活動中,向張成義索要酬金,符合張成義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實行的“一案一酬”的管理模式,李軍以此爲由辯解其與張成義是僱用關係,不符合本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對李軍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本案其他被告人的辯護意見也基本沒有被法庭採納。僅有一名被告人因非法持有槍支罪由5年有期徒刑改判爲3年。
該案案情複雜重大,是公安部督辦、中央有關領導關注的大案,22名被告人,案卷71宗,市中院一審法官審理時起草了110頁的庭審提綱,寫了13萬字的審理報告。省高院二審承辦人制作的二審判決書達150頁,審理報告近16萬字。
正是兩審法官兢兢業業的工作、細心疏理,該黑社會組織最終依法受到毀滅性的打擊。
【專家評語】
社會影響大。本案是我省有影響的大案,也是中央有關領導同志作出批示,公安部督辦,省政法委、公安廳過問和新聞媒體關注的大案,被最高法院列爲全國打黑大案之一。二審庭審時,最高法院派員現場指導。
案情複雜。本案被告22人,涉及罪名7項,案卷71宗,承辦人制作的二審判決書達150頁,審理報告227頁,近16萬字。
二審承辦人審判作風紮實、細緻,發現並糾正一審的疏漏之處。針對被告人作案槍支的去向問題,提審被告人30餘次,到案發現場調查取證10餘次,多次找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情況。
打擊效果好。本案二審判處3名被告死刑,上報最高法院後全部予以覈准,有力打擊、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
庭審、宣判工作組織周密。承辦人專門制定了開庭預案,並與中院協商,制定了嚴密的庭審安全保障措施。庭前專門召集辯護人、檢察員舉行庭前會議,溝通、理順庭審順序。在保證質量的同時,提高了庭審效率。對刑事大案的庭審組織工作具有示範作用,現場指導的最高法院領導對二審庭審給予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