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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儲戶銀行卡內存款1萬元在被動過手腳的ATM機上被盜取,其認為銀行未盡到保障安全義務告上法庭。日前,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一審支持原告訴求。
儲戶被盜取1萬元
市民李先生2009年4月24日晚,到河東區中山門某銀行ATM機查詢賬戶餘額為10059.03元。3天後,卻被告賬戶被凍結,後經向營業員了解得知,其款項已被他人騙取。據李先生說,銀行方解釋稱:4月23日早晨發現有人在ATM機上做手腳,錄像顯示有兩個人安裝了設備,隨即向上級做了匯報;4月27日,有客戶報告24日晚看見銀行門口有兩名可疑男子,銀行於是凍結了24日ATM自動櫃員機賬戶,並發現李先生和其他儲戶款項均被人盜取。
李先生認為,銀行發現可疑情況後沒采取積極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儲戶在銀行存儲款被盜取,銀行未盡到按照儲戶指示將存款支付給儲戶或儲戶代理人並保證儲戶借記卡內存款安全的義務。李先生表示,銀行從櫃員機設置行為中獲取經營收益,因此在人機交易中產生的風險應由銀行承擔,銀行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存在嚴重疏漏,使他人能任意安裝監控裝置,充分說明技術上沒充分保護儲戶存取款安全,向銀行索賠其被人取走的款項10000元。
先刑後民不予采納
庭審中,銀行辯稱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應先刑事後民事,在刑事案件未審結情況下,原告不能先進行民事起訴。同時,原告無法證明儲蓄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
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李先生卡於4月25日被他人共分5次於河南省鄭州市某銀行自動取款機上支取10000元。另查,被告銀行員工於4月23日早晨發現該自動櫃員機曾有被他人安裝過其他設備的痕跡,經調取錄像觀看系22日晚被他人安裝過其他設備,23日已拆除。27日上午,有儲戶反映24日晚該櫃員機再次被安裝設備,銀行隨即對24日晚所有在該機器上有過交易的儲戶賬戶給予凍結。
法院認為,原、被告系儲蓄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商業銀行,保障存款人存取款安全是應履行的合同義務。通過庭審可知被告櫃員機曾兩次被他人安裝設備,但被告並沒及時報案或采取相關防范措施,導致原告存款在櫃員機第2次被他人安裝設備後被盜取,被告負有疏於管理責任。
銀行抗辯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應中止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商業銀行沒有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其行為違反我國《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如中止審理則不利於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維護我國金融秩序穩定。關於被告辯稱原告不能證實銀行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法院認為,銀行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現其未能向法院提供,且原告當庭否認,對此抗辯不予采信。
綜上,河東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銀行賠償原告李先生存款損失10000元。本報記者解金釗通訊員王琪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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