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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報群工部:
我們是大港濱城商貿公司超市的一批班組長,公司領導強行要求我們必須交納風險金,說是企業虧損了,組長以上管理人員都要從風險金裡面扣錢。
我們在超市努力工作一年,常常加班加點乾活兒,算賬下來,如果完不成利潤,獎金都沒有。但是,一個單位能否完成利潤,有多方面因素,並不是一名普通的班組長個人所能決定,但將風險金如此掛鉤,讓我們實在吃不消。公司領導讓我們提意見,但是,好聽的話,他們愛聽,反對意見,誰提了誰倒霉。我們不敢說話也不敢吭聲。我們超市去年經營的不錯,但仍沒有完成公司領導規定的指標,今年情況更不好,任務指標又提昇了很多,我們工作已經盡力了,很難完成他們的任務。我們交了風險金,就極有可能要不回來了,我們工資都不高,乾一年能攢下萬兒八千的就很不錯了,一下子讓我們拿出來冒險,我們心不甘。我們要求公司取消風險金的規定。
還有,公司還讓我們交納2萬元的股金,交股金是好事,可以有分紅,但也要單位效益好的時候,況且,我們從哪裡去拿那麼多錢。交股金、交風險金,總要大家自願吧,如果不交,肯定要被調離崗位甚至更嚴重的處理。眼看就要到截止日期了,不然我們的工作崗位都難保證了。 濱城公司部分職工
□調查附記:
本報將上述反映反饋給大港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後,該大隊答復稱,經過查證,濱城商貿公司要求管理崗位(含超市班組長)交納風險金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但風險金不是在招用員工時要求交納的,並且對由於各種原因不交納風險金的人員,無解除勞動關系的現象。而且,有關交納風險金的事宜,是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因此,該公司做法無明顯違規。
該大隊解釋稱,1994年勞動部等頒發文件,要求『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場押金』等。1995年的勞發辦1995第150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但是,這些規定,並不適用此案。
上述職工的反映,也引起了大港濱城商貿公司的高度重視,該公司負責人接受采訪時反復強調,該公司此舉完全是為了公司改革需要,為了公司長遠發展考慮。而且,該超市今年的經營狀況很好。該負責人答復稱,該公司是改制後的股份制國有企業,近些年公司發展較快,職工收入普遍有所提昇。為了更好發展,該公司決定加強企業的風險管理,特別是加大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公司明確提出『要建立實施管理者責任風險機制,加大對管理者年度經濟責任、崗位責任的獎懲力度』。在今年首次職代會的經理工作報告中,也強調『要建立職工特別是管理人員的風險金管理機制』。鑒於上述要求,經公司領導班子多次研究提出了《關於設立管理人員風險金的工作方案》,組織了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討論並廣泛征求職工意見。該公司認為,建立管理人員風險金制度符合國家和市國資委文件精神,強化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風險意識,體現了責任與投入相一致,績效與回報相統一的原則。對此,該公司今年2月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分別審議通過了『認購股本』和『設立風險金』的決議。此後,各級管理人員自3月1日開始認購股本金,交納風險金。到目前為止,僅有一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認購股本金,另有一名組長經濟確有困難,未交納風險金,但也已妥善進行了安置,調換到公司部室工作。
『不交風險金,就調離崗位,這樣的強硬做法,盡管沒有觸犯《勞動法》,但卻讓我們這些老職工很寒心。』近日,該公司職工再次打來電話,對該風險金的合理性提出質疑,認為該風險金和股本金是被逼迫交的,並不情願,希望該公司能認真考慮各階層職工的權益、感受,通過更合理的手段來激發職工的積極性。對於職工的這個反映,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將認真聽取、虛心接受,盡最大可能與職工進行溝通,妥善解決好該問題,打消職工的懮慮。(本報記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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