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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90後』中學生在操場玩耍時,其中一人竟向兩人提議,要將另一個本校同學扔入一口水井中。而當被害人掙紮逃脫後,其中兩人又窮追不捨,致被害人最終摔倒在地,右股骨乾粉碎性骨折。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發生在校園中的民事案件進行了審理。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李某、孫某都是『90後』,共同就讀於本市津南區咸水沽某中學。2009年10月10日13時30分,四人在學校操場內玩耍時,被告王某提出建議,要李某、孫某幫助自己,一起把劉某扔進操場內的泄水道井中。隨後,由王某、李某掀開一口井的井蓋,孫某則用力猛往井中推搡劉某,在劉某的掙紮中,他連推了兩次都沒能成功。驚慌失措的劉某掙脫他,奮力向小操場方向跑去,而孫某則緊追不捨。李某見狀,也隨後跟著追去。在追趕過程中,劉某和孫某一起摔倒在地,劉某受傷倒地不起。隨後,他被送往天津醫院進行治療,其傷情診斷為:右股骨乾粉碎性骨折。在住院期間,劉某共花去醫藥費34000餘元,王某、李某、孫某等幾個惡作劇者分別拿出一部分錢來,交付給被害人。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三被告欲將劉某扔入井中,其中王某提議、孫某往井中推搡劉某並對受害人猛追不捨,兩人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而李某則只參與了掀井蓋,在追趕劉某的過程中也處於較遠的位置,因此,他應承擔次要過錯責任。酌定王某、孫某各承擔40%的責任,李某承擔20%的責任。由於三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由他們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判決王某、李某、孫某的監護人共同賠付劉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40700餘元,扣除已給付部分,在判決生效3日後將其餘部分付清。
一審判決後三被告均表示不服,他們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園傷害事故,劉某和校方都存在過錯,而他們不存在過錯。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認為,本案中,根據王某、李某、孫某自己書寫的書面材料以及在原審庭審中的陳述,均可認定三上訴人存在過錯,應對劉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故依法駁回王某、李某、孫某的上訴,維持原判。(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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