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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向張女士借款12萬元,因該款一直未能歸還,張女士將劉先生告上塘沽人民法庭。庭審中,劉先生拿出一張收條證明自己已經還款。這張收條缺失上半部分,下半部分左邊是自己妻子所寫的債務全清的記錄,右邊則是張女士的親筆簽名。經兩審,本市二中院近日終審認定,劉先生提供的收條不符合正常書寫形式,且因上半部分缺失存在重大瑕疵,法院不予認定,判決劉先生應歸還張女士借款12萬元。
原告張女士訴稱,她與被告劉先生是朋友。2008年5月5日,劉先生向張女士借款12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但該款一直未能歸還,遂起訴法院要求劉先生還款。
被告劉先生辯稱,他確實曾向李女士借款,但該欠款不但早已還清,自己還多還了3萬元。庭審中,劉先生拿出一張A4紙打印的收條,該收條缺少上半部分,收條的左半邊由劉先生妻子寫了一行字:『截至2009年7月10日,劉先生付張女士現金人民幣共計15萬元整,自此之前劉先生與張女士一切債務全清。』在收條的右半部分有張女士確認的簽名。除此之外,劉先生還拿出了4萬元匯款票據,證明存在還款行為。
塘沽人民法院一審對劉先生的證據不予采信,判處劉先生在判決生效3日內,賠償張女士借款12萬元。不服一審判決,劉先生向本市二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劉先生又請證人孫先生出庭作證,證明張女士曾將一張折疊的A4收條通過孫先生轉交給自己,雙方的債務已全部還清。同時,劉先生又提供一張5000元的匯款單,證實曾向張女士還款。
對此,張女士則辯稱,那4萬元票據和5000元匯款均是劉先生償還其他欠款的還款憑據,並且那半張收條上的簽名是對劉先生歸還其他欠款的確認,對方肯定是在收條上做了手腳,該收條與本案的12萬元欠款無關。為支持其說法,張女士向法院提供了詳細的匯款證明材料。
市二中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劉先生雖提供了一張有張女士簽名的收條,但該收條缺少A4紙上半部,同時文字內容是劉先生妻子書寫在紙條的左半部分,而張女士的簽名卻在紙條的右半部分,該收條在書寫格式上不符合正常的書寫形式,對丟失的上半部分內容劉先生也解釋不清,該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原審法院因此確認該字據不具證明力,並無不妥。兩次審理期間,劉先生雖舉證證實還款4.5萬元,但張女士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雙方存在其他借款關系,而張女士提供的借據中也沒有還款後調整借款數額的字樣,由此對於劉先生提供的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同時,第64條還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本案中,劉先生提供的證人證言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無法確認其真實性。而其提供的票據也不能證實償還的就是訴爭款項,加之其提供字據也存在重大瑕疵。綜合以上事實,能夠證實雙方仍然存在12萬元的借款。據此,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張檬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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